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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 (略)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会议室装修
改造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
招标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峪关监管分局
(嘉峪关银保监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略)
2022 年 9 月 08日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合 同 条 款 .............................................................................................................................. 9
第 四 章 工程量清单 ............................................................................................................................ 110
第 五 章 图纸 ........................................................................................................................................ 111
第 六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12
第 七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3
第 八 章 其他材料 ................................................................................................................................ 154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略)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会议室装修改造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
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8 第 16 号对国家规
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
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采购项目, (略) 进行交易的规定,嘉峪
关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会议室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我单位决定在
甘 (略) 嘉峪 关 市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项目的施工招标,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招标 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峪关监管分局 (嘉峪关银保监分
局 )
2项目名称: (略)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会议室装修改造工程
3项目编号: *
4招标内容: 本项目 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建筑装饰工程 施工 工程量清单详
见附件。
5建设地点: (略) (略) 76号
6计划工期: 6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9月 13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11月 16日
7招标控制价: 198 万元含设计费,设计费由中标单位统一支付
8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和规
范,达到合格标准。
9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二 报价方式: 一次性报价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营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招标内
4
容相关的经营范围
2投标人须具有 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 专业承包 *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近三年 2019 年 9 月至今有类似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绩
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有注册在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专业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证
5投标人须提供 2022 年至投标截止日 任意一个月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证
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 2022 年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7投标人须提供 2021 年 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的财务审计报告 或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
8本项目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9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有上述情况者只能由其有独立法人或授权
一家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注: 以上资格要求资料原件及彩色复印件报名审核完成后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代
理机构公章,以扫描件形式 PDF 格式上传 (略) 嘉峪关 ,
投标人提交的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逾期未上传或上传
不合格的企业将被拒绝,不合格资质不接受二次提交。投标人要为自己上传资料的
真伪性负责, 并接受 社会 监督 。
四 注册须知:
凡是拟 (略) 公共 (略) (略) 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须
(略) 公共 (略) (略) http://**
上注册后,方可投标注册成功后,用注册认证通过的用户名手机号登录报名,
投标人每次参加项目投标前须重新登录系统进行项目投标登记。
五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及竞价截止时间:
1 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 2022 年 09 月 09 日 10 时 00分,逾期不再受
5
理。
2 竞价截止时间: 2022 年 09月 09日 12时 00 分,逾期不再受理。
3 招标 (略) 上竞价结果,排除无效报价后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
标人,同时发布成交公示无效报价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或被认定为低于成
本价竞价结束后,中标人需按照附件中的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装订成册一
正一副,电子版 U盘一份 PDF格式,在竞价结束后三日 (略) 。
逾期未送达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六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 (略) 公共 (略) 发布。
七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招标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峪关监管分局 (嘉峪关银保监分局 )
地 址: (略) (略) 76号
联系人: 张平平
联系电话: 0937-*
招标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城关区雁滩高新均家滩 21-201号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 *
2022年 09月 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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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峪关监管分局 (嘉峪关
银保监分局 )
地 址: (略) (略) 76号
联系人:张 平平
联系电话: 093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略)
地址: (略) 城关区雁滩高新均家滩 21-201号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 *
1.1.4 项目名称 (略)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会议室装修改造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略) (略) 76 号
1.1.6 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会议室装修改造工程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自筹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2.3
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
法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有关
规定 。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建筑装饰工程 施工 工程量清单详
见附件。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6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2年 9月 13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年 11 月 16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营范围须包
含本项目招标内容相关的经营范围
2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
3投标人近三年 2019年 9月至今有类似工程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有注册在本企
业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
证
5投标人须提供 2022年至投标截止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
收的相关材料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 依法免税
的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 2022年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缴
纳凭证
7投标人须提供 2021年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的财务审计
报告或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有
上述情况者只能由其有独立法人或授权一家投标人参与本项
目投标。
注:以上资格要求资料原件及彩色复印件报名审核完成后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代理机构公章, 以扫描件形式 PDF 格式
上传 (略) 嘉峪关 ,投标人提交的以上所
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逾期未上传或上传
不合格的企业将被拒绝,不合格资质不接受二次提交。投标人
要为自己上传资料的真伪性负责,并接受 社会 监督。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8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2.2 竞价 时间 2022年 9月 8日 16: 00至 2022年 9月 9日 12: 00
3.2.1
投标造价文件编制方
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 60 天日历 天
3.7.3 签字和盖章要求 必须合法有效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中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 时间
地点
在竞价结束后三 个工作 日 (略) 。逾期未送达
者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结果无效。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控制价
*元含设计费 本项目设计费由中标单位统一向设计单
位支付。
10.2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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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 同 条 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
GF 2017 0201
制定
10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
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
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
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 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
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
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
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
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 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
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11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 (略) 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
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
权利义务。
1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
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3
人民币大写 (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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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1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 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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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 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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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
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 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 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 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
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 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
确认等的费用。
19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
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0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
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
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
21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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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人办理修建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
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 (略) 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
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略) 或交通设施
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略) 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 (略) 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
修建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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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 (略)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 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 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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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 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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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 (略) 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
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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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 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略) 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
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 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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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 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
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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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 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 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
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6
承包人 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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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
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和治疗。
承包 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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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 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
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工程开工 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
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
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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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40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
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
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
41
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
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
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
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
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
更的范围第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 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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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
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
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 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
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 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
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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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 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 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 工程 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 材料与 工程 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 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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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 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自供应材料
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
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
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
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 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45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 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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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
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
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 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
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
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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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48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 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 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
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49
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
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 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 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
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 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
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
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
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50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
式确定:
第 1种 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
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
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51
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 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
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FFBFFBFFBFFBAPP 0ntnn03t3302t2201t110
0P
n321 B......BBB
tnt3t2t1 F......FFF
52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 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
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 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
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
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 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
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 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
0n* F......FFF
53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
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
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
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
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 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 (略) 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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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
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 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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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
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 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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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 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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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
逾期未 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
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
在收到监理人 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
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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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
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 划和总价项
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
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 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
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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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
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
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
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
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 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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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 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
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
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
要求,又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
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 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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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 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
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 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62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 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 发包人对竣工 结算 申请单有异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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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 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最终结清申请单 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
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天起
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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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
程的,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 不能超过 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 缺陷责
65
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 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 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66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 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
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
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
67
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 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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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 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 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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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
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 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
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0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 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
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71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 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72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
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
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73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
74
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 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75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7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77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78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略) 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79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 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80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或银行汇款,金额及期限 : 。
81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82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83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84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85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 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 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86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 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87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88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89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
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 第 1 种 或 第 2 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 银行 保函,保证金额为:
2 %的工程款
其他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
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90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91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略) 起诉。
92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 保函
附件 9:预付款 保函
附件 10: 业主 支付 保函
附件 11:质量保修保函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93
附件 1 :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
形式
层 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
内 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94
附件 2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价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 注
95
附件 3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 (工程名称 )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 (略) 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96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97
附件 4 :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 数 费用元 质 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98
附件 5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备
名 称
规格
型号
数 量 产 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 注
99
附件 6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00
附件 7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01
附件 8 :
保函编号:
履约保函
致: 业主名称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签订的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的履约保函。
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无追索地向贵
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 元的款项,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承包商未能忠实的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
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 /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承包商单方终止合同时以下简称
违约,无论承包商有任何反对,我方在收到贵方提交的索赔通知本保函原件因承包商违
约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 (略) 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
效法律 (略) 出具的承包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书面通知要求的索赔金额及付款方式向贵方支付款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 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
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我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
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我方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
或合同无效,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我方的担保责任亦不会因此而改变
包括不加重。
4担保期限:本保函直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工程移交承包商获得全部
工程移交证书后六十 60天内一直有效。尽 管前述,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5本保函的受益人为业主。
保 证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备注: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格式, 但相关内容不得违
背本保函格式约定的全部实质性内容。
102
附件 9 :
预 付 款 保 函
保函编号: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已与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 。我方作为保证人接受被担保人的委
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预付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二受益人可一次或多次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但总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金额。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本保函原件因被担保人违反预付款使用与退还约定而造成受益
人损失情况的证明 (略) 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被担保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
(略) 出具的被担保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 十五 个工作日内,
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函的担保金额。
四受益人的书面索赔材料必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函自被担保人收到合同预付款之日起生效,至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发生时终止:
1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并获受益人接纳
2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3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下午五时届满。
以上三者中 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保函到期后保函正本应退还我方,无论保函正本退还
我方与否,本保函到期即自动失效。
六我方出具本保函后,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对合同进行的任何修订,或受益人对合同有
关事项的任何忍让皆不会影响包括不加重我方于本保函担保项下的责任。
103
七本保函对保证人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保证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清楚了解本保
函法律含义。
八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出让。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书写,涂改无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格式,但 但相关内容不得
违背本保函格式约定的全部实质性内容。
104
附件 10:
业 主 支 付 保 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 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合同名称,我方愿就被保证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款支付义
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 (币种金额大写 )
。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1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 内,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
赔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未向你方付款以及未付款项金额的证据
3. (略) 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被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 (略) 出
具的被保证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四 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方 按你方
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 而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
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
105
一向我方所在 (略) 起诉。
二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
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 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
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
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2.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否则视为在下一个
营业日到达。
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被保证人将与本保函担保
金额等额的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 缴存至我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并办
妥相应的质押手续,且你方收到我方关于前述保证金全部到位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106
附件 11:
质 量 保 修 保 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 已 /拟与受
益人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下称主
合同。我方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受益人提供质量保修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
二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三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被保证人未能在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
陷进行维修,我方保证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本保函原件因被保证人违反质量保修义
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情况的 (略) 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被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
法律文 (略) 出具的被保证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 30 个工作
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函的担保金额。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
五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担保金额,我方在本
保函项下的责任解除。
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 (略) 为我方所 (略) 。
保 证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格式, 但相关内容不
得违背本保函格式约定的全部实质性内容。
107
附件 12: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 注
108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 注
109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 号
专业工程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小计:
110
第 四 章 工程量清单
见附件
111
第 五 章 图纸
另册
112
第 六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本省或行业现行的相
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 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竣收规范 *)
建筑施工手册
室内装饰工程手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测量规范 *)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
天然大理石建 筑板材 79-92)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
装饰石膏板 *)
建筑用轻钢龙骨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95)
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113
第 七 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4
正本 /副本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5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八 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十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
十一其他材料
11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
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 修
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开工
日期开始上述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
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 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
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7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建造师 3.2 姓名 :
2 工期 1.1.4.3 日历天
3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7
4 分包 3.5
5 误期违约金 16.2 元 /天
6 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 16.2
7 质量标准 5
8 预付款额度 12.2.1
9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2.2
10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5.3.2
11 质量保证金额度 15.3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9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
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0
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1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或盖专用章 )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122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12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 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
施工费元
规费
元
合 计
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124
单项工程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 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
施工费元
规费
元
合 计
注: 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
专业工程工程暂估价 。
125
单位工程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 总 内 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2 措施项目费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其他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暂列金额
3.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计日工
3.4 总承包服务费
4 规费
5 税金
合计 *
注: 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
126
单位工程评审 材料 (设备 )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品牌等特殊要求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注: 1表中需评审的材料设备名称栏的内容由招标人选定。
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单位工程评审材料设备明细表中的内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
擅自修改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特殊要求单位等信息,否则该项得分为 0 分。
1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与 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 量
金 额 (元 )
综合
单价 合 价
其中:
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 2003 206 号的规定,为计
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直接费人工费 机械费。
12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定额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编号 定额项目名称
定额
单位
数量
单价 管理费和
利润费率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和利润
人工单价 小计
元 /工日 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材
料
费
明
细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暂估单价
(元 )
暂估合价
(元 )
其他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129
措施项目清单 与 计价表 (一 )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金额 (元 )
合 计
注: 1 本表适用于以 项 计价的措施项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 2003 206号的规定,计
算基础可为 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 机械费。
130
措施项目清单 与 计价表 (二 )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 额 (元 )
综合单价 合 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 本表适用于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131
其他项目清单 与 计价 汇总 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位 金 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2.1 材料 工程设备 暂估价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合 计
注: 材料暂估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位 暂列金额元 备注
合 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
投标总价中。
13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注: 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 暂估单价 ,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
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13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 程 名 称 工程内容 金额元 备注
合 计
注: 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 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
135
计 日 工 表
工程 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项 目 名 称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 价 合价
一 人 工
1
2
3
人 工 小 计
二 材 料
1
2
3
4
材 料 小 计
三 施 工 机 械
1
2
3
施 工 机 械 小 计
总 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
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13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 金额元
合 计
137
规费 税金 项目 清单 与 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算 基数 费率 % 计 算 式 金额 (元 )
1 规费
1.1
1.2
1.3
1.4
1.5
2 税金
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 2003 206号的规定,计
算基础可为 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 机械费。
138
五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
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 (略) 络图形式表示的进度计划一份标明
(略) 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
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
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
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 程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
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139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 (略) 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40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41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142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43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 (略) 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 (略) 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 (略) 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44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 (略) 消防等设施的情况
和布置。
145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146
六 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一 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
法定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项目 负责人 资质等级 注册证号
技术负责人 职称 职称证号
安全生产负责人 职称 C证号
施工员: (姓名 ) 证号:
质量员: (姓名 ) 证号:
资料 员: (姓名 ) 证号:
安全员:
C证 : (姓名 ) 证号:
C证 : (姓名 ) 证号:
C证 : (姓名 ) 证号:
14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等
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质量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等复
印件, 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
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48
七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
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做过的类似工程
149
八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注: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
标准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150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本表后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质量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52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
九 其他材料
154
第 八 章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