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润煤 (略) :
你公司《关于上报安家庄矿井及选煤厂*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甘肃永润〔2024〕第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 (略) 灵台县,设计井田面积为106.1平方公里(已扣除甘肃省界外面积),可采面积为71.9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1.58亿吨(已扣除禁采区、保护煤柱等资源),设计开采规模为*吨/年,服务年限为24.4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项目含煤地层为侏罗系中统延安组,可采煤层为7层,煤类为弱黏煤和不黏煤,属高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方式、长壁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选煤采用智能干选、重介分选工艺。全井田共划分1个开采水平3个盘区,首采区为Ⅰ盘区,服务年限为13年。
本工程建设主立井(净直径6.5米,净断面积33.2平方米)、副立井(净直径9米、净断面积63.6平方米)、回风立井(净直径7.5米、净断面积44.2平方米)、矸石充填系统(充填能力95.*吨/年)、瓦斯抽采系统、选煤厂等主体工程;3个原煤仓(总容量为*吨)、2个块煤仓(总容量为*吨)、3个末精煤仓(总容量为*吨)、1个1500吨矸石仓、建设期弃渣场、长距离管状带式运输机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预处理规模为*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为*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680立方米/天)、初期雨水收集池2座(总规模为1254.5立方米)、供热管线等环保和公用工程,瓦斯发电站单独立项。
该项目为灵台矿区规划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3〕1307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吨/年建设,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3〕23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陇东黄土高原东南部,属黄土高原农业生态区,具有典型的黄土塬区地形地貌特征,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耕地为主。项目首采区和全井田开采导致的地表沉陷面积分别约为21.3平方公里和45.29平方公里,最大地表下沉值约为11米。荆山森林公园距离井田开采边界最近约1.8公里,预测不受采煤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分布有达溪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镇、文物保护单位、西气东输管线、 (略) 、灵台县煤电化工循环经济园区、村庄、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基本草原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将破坏部分地表植被,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分布有达溪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分散水井(泉)等,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为第四系全新统孔隙潜水含水层、第四系中-上更新统孔隙裂隙潜水含水层及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宜君组砂砾岩承压含水层。煤炭开采后导水裂缝带主要在煤系地层延安组及煤系上覆直罗组地层发育,不导入上覆侏罗系安定组隔水层,预测不会影响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居民分散水井(泉)取水层均位于第四系、白垩系潜水含水层,预测受采煤影响较小。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期弃渣场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达溪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以及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污水处理站及选煤厂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煤矿瓦斯若直接排放将产生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针对可能受采煤影响的达溪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渔资环便〔2024〕34号文件要求,必要时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保护种质资源、水生生态及周边生态环境;不得超范围用地,不得占用达溪河水面、滩涂;将达溪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与井田重叠范围划为禁采区,并在禁采区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煤炭开采应优先避让西气东输管线、 (略) 、 (略) 、文物保护单位、灵台县煤电化工循环经济园区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等保护目标,并按要求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措施,确保其不受采煤影响;城镇开发边界与井田南部区域重叠的133.58公顷暂不开采,与井田中北部区域重叠的约64.21公顷划为禁采区;对受影响的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基本草原等依法做好保护、修复和补偿,确保数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维修、搬迁等措施。针对位于井田南边界外的荆山森林公园,应做好施工、运行期的环境管理,避免造成扰动,不得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建设期弃渣场应于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前封场,并将弃渣用于沉陷修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实施方案,对施工迹地、建设期弃渣场、沉陷影响区域等进行生态修复,采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维持区域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为主要目标,及时对观测、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将井田与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区域划为禁采区,并在禁采区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确保供水功能不受采煤影响。应制定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居民用水。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设期弃渣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及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预处理规模不小于*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不小于*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的送至相关单位消纳,不外排。相关单位不具备消纳能力之前,本项目不得正式投产。新建一座处理规模不小于168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浓盐水蒸发结晶,结晶冷凝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工业场地内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停留沉淀后,全部送往矿井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收集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等封闭贮存,带式运输机采取全封闭措施,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施工。落实《*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好矿井瓦斯的监测和抽采,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抽采瓦斯应全部综合利用。瓦斯电站项目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运。项目供热以矿井余热为主,不足时购买外部热源,不设置锅炉房。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生产期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经充填系统回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统与矿井工程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末煤外售,浓盐水蒸发结晶后的杂盐及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配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6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 (略) 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 (略) ,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