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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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滦平县虎什哈镇金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亚楠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未密闭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位于厂区北侧露天堆放70吨原料,未按照环评要求原料入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承滦环不罚告[2024] 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
鉴于你单位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7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