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技术管理,规范车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组织制定《 (略)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可以在2024年6月6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汪郁,联系电话:055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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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9日
(略)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略) 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技术管理,规范巡游车车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 (略) 巡游车的车辆配置要求。
第三条 新增或更新的巡游车应当是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取得国家3C认证,符合国家乘用车强制性标准的新车。
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上增加满足巡游车功能需求的专用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巡游车选型坚持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原则,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
第五条 巡游车应当满足以下配置要求:
(一)核定座位数为5座(含驾驶员);
(二)车辆应为三厢四开门轿车型;
(三)燃油(气)乘用车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6L或1.5T,轴距不小于2600mm;
(四)纯电动乘用车最大功率不小于90kw,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测试(简称:CLTC)续航里程不小于400km(换电模式CLTC续航里程不小于300km),轴距不小于2650mm;
(五)配置带刹车防抱死系统(ABS)和电子制动分配(EBD)的制动系统、胎压监测系统(TPMS)、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以及后车门防止儿童误开启装置;
(六)配备制冷/暖设备,温控设施完好;车内照明灯具及配套播音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安装有车内开启行李厢盖装置,开启时行李厢内有灯光照明;
(七)配备车用灭火器。
第六条 巡游车配置的专用设施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计价器: (略) 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计价器嵌入式安装;
(二)营运状态显示灯:“空车”“暂停”状态切换灵敏,与计价器、标志顶灯连接有效;
(三)标志顶灯:能够显示空车、载客、暂停;
(四)动态监控系统:应当具备行驶轨迹及速度记录功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模块;支持车辆定位、运营状态和营运数据。
第七条 巡游车车 (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专用颜色和图形。前车门两侧水平喷涂出租汽车企业简称,车尾两侧喷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左右对称、清晰。
第八条 新增巡游车运力时,对所配置的巡游车车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本 (略) 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