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30号)要求,进 (略) 居住用地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从规划管理层面 (略)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问题,使停车位的建设更满足停车需求, (略) 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 (略) 实际, (略) (略) 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 (略) 居住建筑停车位配建要求(略) 居住类建筑物分为普通商品房、独栋联排式住宅、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七类。 (略) 各类居住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按下表执行:
二、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
1、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下表中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进行计算。
2、居住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为子母车位的按1个计算。
3、新建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中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并按100%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条件。
三、居住建筑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1、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其它车型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下表中换算系数折合成自行车的泊位进行计算。
2、新建 (略) 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套不少于8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空间内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100%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配置公共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比例不应该小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35%,且具备充电设施车位 (略) ,并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
3、自行车车位尺寸:2.0米×0.6米,电动自行车车位尺寸:2.2×0.8米。
4、在建和已建成的 (略) ,在 (略) 供配电容量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既有 (略) 可按照不低于0.5车位每户,充电端口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比不低于1:1的标准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
四、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执行期间若国家、 (略) 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旧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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