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审查方式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审查方法:合格制,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2投标人资格要求:
2.2.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具备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截止到开标之日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以投标人营业执照成立年限为准。
注:对于营业执照未能体现注册时间、注册资金等信息的,还需提供商事主 (略) 页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对于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须 (略) 门颁发 (略)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2.2投标人必须是拟投货物的制造商( (略) (略) (略) )或制造商/销售代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投标人若为制造商则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若为代理商则提供代理商的资格声明及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如果同一品牌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则只选择制造商为投标人。
2.2.3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2.2.4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度由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需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复印件,或者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注:电子缴税(费)凭证、银行缴税回单、企业缴税发票等不能视为企业完税证明。
2.2.5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资质及认证文件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章),原件备查。 (略) 要求的资质材料,必须为投标人本人的资质材料。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不得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