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略) (原海 (略) ) (略) (略)桥镇钱江 (略) (略) 90号。东侧为海宁大道;南侧为浙江和 (略) ;西侧紧邻河道戚姬港;北侧为横河港,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略)°,北纬30.(略)°,地块面积(略)m2。
本地块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土壤及底泥样品中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浙江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或《河北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除浊度、肉眼可见物、碘化物外均未检出或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的Ⅳ类标准或《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美国 (略) 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4年11月)等国内外相关标准。
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超标因子浊度、肉眼可见物和碘化物不在该有毒有害指标附录中,且地块内地下水碘化物超标点位仅一个,超标浓度略高于标准值,暴露风险较小,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浊度、肉眼可见物、碘化物超标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调查,本地 (略) 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今后也没有开发利用的计划,在此前提下浊度、肉眼可见物、碘化物超 IV 类标准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小,可满足地下水质量分类要求,不影响本地块作为第二类用地使用,故浊度、肉眼可见物、碘化物不作为关注污染物进行后续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本地块在调查期间无土壤及地下水关注污染物,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符合第二类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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