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发改行字〔2024〕53号 关于都昌县鸣山乡七里村委会文化中心广场项目立项的批复
都发改行字〔2024〕53号
关于都昌县鸣山乡七里村委会文化中心广场项目立项的批复
都昌县鸣山乡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鸣山乡七里村委会文化中心广场项目立项的请示》(鸣府发〔202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村民对文化互动的需求,提升村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都昌县鸣山乡七里村委会文化中心广场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401-*-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鸣山乡人民政府
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鸣山乡七里村。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1050.65平方米。主要为建设半场篮球场210平方米、羽毛球场80平方米、公共厕所15平方米、场地硬化745.65平方米及购置健身器材。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2024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都财综〔2024〕1号)。
六、该项目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为:鸣山乡社会风险评估稳定证明(鸣府发〔2024〕9号)、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中自然资字〔2024〕6号)。
七、依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十九条第四款,投资*以下项目直接进行立项。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一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