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玉珍 费林元 刘玉英 费翔 费展妍
被继承人:费正华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费正华的不动产权。被继承人已病故。被继承人费正华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人签订遗赠协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五人系费正华遗产的法定继承人。2024年11月13日向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证、身份证、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费正华于2005年04月05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河口 (略) 瓢泉馨居A栋2单元502室,铅房权证铅字第#号
三、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经协商由胡玉珍一人继承,法定继承人费林元、刘玉英、费翔、费展妍放弃该不动产继承权。
????经初步认证审定,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之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新政府大楼西附属楼2号门)
铅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