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22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U4JX9
地址: (略) 开州区赵家浦里新区鲁渝先进制造产业园37号F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开州区浦里新区鲁渝先进制造产业园37号F区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实施的8000吨模具制造生产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李小健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 (略) 缴费凭证及建设银行缴纳电费电子回执单;
7、《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3〕5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U4JX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5证明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该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证据7、8证明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在 (略) 办公室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由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环评生态科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10日对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22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实施的8000吨模具制造生产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但其在未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故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 (略) 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并主动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四条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予以裁量。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