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105-*-89-05-*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 (略) 年产*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 (略) (略) 交叉口西北角,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本项目建设后可形成年产*吨改性塑料颗粒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粉碎废水、清洗废水、冷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120m3/d;处理工艺:气浮+厌氧/缺氧/好氧+沉淀+RO膜)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部分(不低于90%)回用于清洗、粉碎工序,剩余废水与经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眙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表1“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厂房的4条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的熔融挤出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1套静电除油装置预处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厂房的4条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的熔融挤出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1套“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无组织排放。厂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苯、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污染物浓度限值,*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废油(HW08)、 (略) (HW49)、废活性炭(HW49)、除油装置(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破碎工序,杂物、PS/PP塑料片、废包装袋、水处理污泥、废R (略) 综合利用;隔油池污泥、废塑料清洗沉渣委托专业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1号厂房、2号厂房为边界分别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054.37吨,COD≤0.0624/0.0916吨、氨氮≤0.0095/0.0046吨、总氮≤0.0355/0.0458吨、总磷≤0.0016/0.0009吨、SS≤0.1221/0.0305吨、石油类≤0.0172/0.003吨。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52吨,COD≤0.1766/0.0166吨、SS≤0.0553/0.0056吨、氨氮≤0.0166/0.0008吨、总氮≤0.0193/0.0083吨、总磷≤0.0017/0.0002吨、动植物油≤0.0043/0.0006。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5吨、VOCS≤1.204吨(其中非*烷总烃≤0.96吨、苯*烯≤0.07吨、*烯腈≤0.03吨、1,3-*二烯≤0.012吨、*苯≤0.09吨、*苯≤0.04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62吨、VOCS≤1.3508吨(其中非*烷总烃≤1.08吨、苯*烯≤0.0782吨、*烯腈≤0.0326吨、1,3-*二烯≤0.013吨、*苯≤0.1吨、*苯≤0.047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