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太白县委办公室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白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太办字〔2021〕84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县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分,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
2.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牵头开展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响应处置及特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的调查,牵头做好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响应及一般事件的应急、预警和调查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证后监管。
5.负责提出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排污口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配合 (略) 区域、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落实省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管控单元要求。按照权限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1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 (略)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落实上级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 (略) 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定并协调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措施。
12.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县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略) 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