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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一栋古宅(原为售楼部)加一套住宅(复式)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乌镇 (略) 1508号悦景庄一街坊70幢120室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实际用途 | 成套住宅商业用房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0.88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0.07 |
房屋总层数 | 6 | 建成日期 | 2020-12-31 |
使用期限说明 | 至2083年8月6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精装修 |
使用状态 | 未投入使用 | 物业管理情况 | 绿城物业 |
瑕疵情况 | 无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乌镇 (略) 1508号悦景庄一街坊15幢等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浙(2017) (略) 不动产权第 *号 | 实际用途 | 商业用房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1041.49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12.27 |
房屋总层数 | 2 | 建成日期 | 2020-12-31 |
使用期限说明 | 至2053年8月6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精装修 |
使用状态 | 未投入使用 | 物业管理情况 | 绿城物业 |
瑕疵情况 | 无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不涉及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略) 乌镇 (略) 1508号悦景庄一街坊70幢120室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为70.07平方米,所在建筑物总高6层,位于1-2层,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外墙为涂料及木饰面; (略) 乌镇 (略) 1508号悦景庄一街坊15幢商业物业,建筑面积为1612.27平方米,所在建筑物总高2层,位于1-2层,其中280.97平方米为砖木结构老宅,外立面为砖石及木饰面,1331.3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外墙为落地玻璃及石材。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乌镇 (略) 1508号悦景庄二街坊93幢2层2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房地产 (略) 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7.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受让方即为房屋买受人,与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致。 (2)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房产、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8.估价结果与转让价格均包含增值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章强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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