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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广西德保县巴头乡登贡矿区饰面用大理岩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广西德保县巴头乡登贡矿区饰面用大理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广西德保县巴头乡登贡矿区饰面用大理岩矿
二、项目代码:2212-*-04-05-*
三、项目概况
广西德保县巴头乡登贡矿区饰面用大理岩 (略) 德保县巴头乡登贡村,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开采品种为饰面用大理岩矿、建筑石料。矿区可开采利用主矿种—饰面用大理岩(控制+推断)矿石资源量431.*m3(折合1147.*吨),荒料量103.*m3(折合275.*吨)。其中控制矿石资源量364.*m3(折合968.*吨),荒料量87.*m3(折合232.*吨);推断矿石资源量67.*m3(折合178.*吨),荒料量16.*m3(折合42.*吨)。本项目主要由采矿区、 (略) 区、表土堆放场和加工场地等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共计31.53h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总挖方量为1656.*m3(其中饰面用大理岩矿409.*m3;综合利用建筑石料1166.*m3,表土1.*m3,普通土石方79.*m3),总填方量为81.*m3(其中表土1.*m3,普通土石方,79.*m3),无借方,不产生弃方。项目总投资1211.*元,其中土建投资*元,建设期为2024年2月至2024年11月,建设工期9个月;生产运行期为2024年12月至2036年2月,共计11.17年。
四、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1.5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4%,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达到88%,表土保护率达到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4%,林草覆盖率达到19%。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29.*元,其中工程措施116.*元,植物措施6.*元,临时措施10.*元,独立费用78.*元,基本预备费3.*元,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6.*元,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2017.*元。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德保县税务局一次性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生产期的,项目业主应按季度缴纳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我局出具审核意见书同意后才可开工建设。
德保县水利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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