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迁市宿钢钢球有限公司年产汽车轴承用钢球及风电用钢球一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00008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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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 (略) (略) 年产汽车轴承用钢球及风电用钢球一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略) 宿豫区新庄镇机械产业园现有厂房(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以毛胚钢球、光球液等为主要原辅料,经过光球、淬回火、检验等工序,设计产能为年产汽车轴承用钢球及风电用钢球一万吨。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项目建设应符合《 (略) “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有关要求。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混合液定期打捞残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新庄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新庄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要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本项目主要淬回火工序产生废气,两个热处理车间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油雾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DA001、DA002号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热处理车间2淬回火工序废气处理设施一并处理。运营期还应加强全厂扬尘管控和淬火油等暂存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 和表3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铁泥、废油、废光球液桶、废油桶、废润滑油、废含油劳保手套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钢球、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均收集后外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
6.此项目设2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16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62m3/a,COD≤0.049t/a,BOD5≤0.024t/a,SS≤0.032t/a,氨氮≤0.0057t/a,总氮≤0.0073t/a,总磷≤0.00081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