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备注 |
1 |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锈钢产业园配套设施(检测检验中心)项目 | (略) 周宁县李墩镇东山村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略) |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不锈钢产业园配套设施(检测检验中心)项目,项目位于周宁县李墩镇东山村(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旁),用地总面积*.24㎡,建筑总占地面积3241.48㎡,总建筑面积*.02㎡。建设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科创中心、不锈钢新 (略) 及相关配套设施,项 (略) 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采用EPC+O模式确定第三方开展建设,年材料分析检测*份,其中化学分析2000份/年、力学测试*份/年、物理检测*份/年、无损实验1000份/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1、废水: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钻孔产生的砂浆水和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及洗涤用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级标准)后与润洗废水、后道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汇合后通过 (略) (略) 汇入李墩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和总磷参照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加强施工期废气排放治理。及时清运并平整压实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对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石灰、沙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 密闭存储、防尘布苫盖或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措施,并定期喷洒抑尘剂或喷水压尘,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完善施工区排水设施,在物料、渣土运输车辆的 (略) ,防止泥土粘带;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或用苫布遮盖严实,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尽可能减少运输扬尘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选用环保型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并按有关规定配置尾气净化装置,确保其尾气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不符合国家废气排放标准的机械和车辆进入工区。 强运营期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或万向罩收集采用活性炭处理(油冷废气经过滤器除尘后再接入活性炭装置)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酸性废气经通风橱或万向罩收集采用碱液喷淋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后由5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强化运营期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机加工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营期加强实验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及监控点1h平均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非*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废料和施工废料应分类收集,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及时清运。运营期产生的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磁悬液、渗透液、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碱喷淋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5、生态环境:做好实验室、试剂库、危废暂存间等场所防渗处理工作,确保基础防渗厚度、防渗材料、渗透系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 | / | / |
一、公示时间:2024年05月08日-2024年05月15日(5个工作日) | |||||||||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三、联系方式 | |||||||||
电话:0593-* 传 真:0593-* | |||||||||
通讯地址: (略) 周宁生态环境局(周宁县狮 (略) 120-1号) | |||||||||
邮 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