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日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根据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 * 次修正?根据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第 * 次修正)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略) 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 (略) 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 * 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 * 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 * 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略)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 (略) 的建筑活动。
??第 * 条? (略) (略) (略) 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第 * 章?建 筑 许 可
第 * 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 * 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略) (略) 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略)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 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 (略) 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 * 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 (略) 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 * 条? (略) 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 * 节?从 业 资 格
??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有从事相 (略) 应有的技术装备;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 * 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 * 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 * 节? * 般 规 定
??第十 * 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 (略) 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 * 条? (略) 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 (略) 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 (略) 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 * 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 (略) 。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 (略) 贿、提供回扣或者 (略) 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 * 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 * 节?发??包
??第十 * 条? (略) 发包, (略) 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 * 十条? (略) 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 (略) , (略) 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 (略) 文件。
?? (略) 文件规定的时间、 (略) 。 (略)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 (略) 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 * 十 * 条? (略) 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略) (略) 门的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略) 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 * 十 * 条? (略) 属部 (略) 政权力, (略) 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 * 十 * 条?提倡对 (略) 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 并发包给 * 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 * 项或者多项发包给 * 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 * 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 (略)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 * 十 * 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 (略) 、供应商。
第 * 节?承?包
??第 * 十 * 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 * 十 * 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 (略) 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 (略) 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 * 十 * 条?禁止承包单位将 (略)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略)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 (略) 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 (略) 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 * 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 * 十条? (略)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略) (略) 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 * 十 * 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 * 十 * 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 * 十 * 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 (略) 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 * 十 * 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 (略) 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 * 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应 (略) 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略) 实行封闭管理。
?? (略) 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 * 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 (略) 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略) 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 *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 (略) 地的;
??(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 ) (略) 爆破作业的;
??( *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 (略) (略) 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 * 十 * 条? (略) 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 (略) 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略)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 (略) 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 (略) 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 * 十 * 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 * 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 * 十 * 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门报告。
第 * 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 (略) 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 * 十 * 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 (略)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 (略) 产品质 (略) (略) 产品质 (略) (略)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 * 十 * 条? (略) 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 * 十 * 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略) 、供应商。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略)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 * 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 * 十 * 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 * 十 * 条? (略) 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 (略) 规定。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 (略) (略) 门或 (略) (略) 检举、控告、投诉。
第 * 章?法 律 责 任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略) 以罚款。
??第 * 十 * 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略) 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 (略) 分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 (略) 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略) 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分。
对在 (略) 贿的承包单位,除依 (略) 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 * 十 * 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略) 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略) 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 (略) 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略) 保修义务 (略) 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 (略) 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略) 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 (略) (略) (略) 门依照 (略) 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 (略) 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略) 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略) 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 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 (略) 规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 (略) 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 * 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略)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 (略)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 * 十 * 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略) 、 (略) 依据本法制定。
第 * 十 * 条?本法自 * 年3 (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修订
根据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法律。
目录
第 * 章?总 则
第 * 章?火灾预防
第 * 章?消防组织
第 * 章?灭火救援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章?附 则
正文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 * 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 * 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略) 会化 (略) 络。
第 * 条? (略)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略)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 (略) 会发展相适应。
第 * 条? (略) (略) 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略) 分、 (略)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 *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略) 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 (略) 、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 (略) (略) 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略) 、 (略) 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略) 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 * 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 (略) 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 章?火灾预防
第 *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 (略) 、 (略)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 (略) 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 (略)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 (略) 技术改造。
第 * 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略) 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 (略) (略) 门审查, (略) (略) 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 * 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 (略) 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 (略)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 (略) (略) 门备案, (略) (略) (略) 抽查。
(略) 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 * 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略) (略) (略) 门规定。
第十 * 条? (略)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 (略) 告知承诺管理。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略)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 (略)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 (略) (略) 核查。 [5]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5]
(略)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第十 *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略)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 )对建筑消防设施 (略) *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 (略) 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略) 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 (略) 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 (略) 本法第十 * 条规定的职责外, (略)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 (略)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 * ) (略) 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 * 条?同 * 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 (略) 统 * 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 (略) 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 * 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略) 所 (略) 所设置在同 * 建筑物内,并 (略) 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 (略) (略) 设置在同 * 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 * 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 * 十 * 条?禁止在具有火灾、 (略) 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 * 十 * 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略) 、仓 (略) 、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 (略) 、 (略) 、 (略)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略) 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 * 十 * 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略)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 (略) 所, (略) 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 (略) 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 (略)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 * 十 * 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略) 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略)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略) 产 (略) (略) (略) 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略) 产 (略) (略) (略) 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略) (略) 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 * 十 * 条?产 (略) 门、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略) 业标准。
(略) 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 * 十 * 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略) 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 * 十 * 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 (略) 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 * 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 * 十 * 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城 (略) 应当指导、支持 (略) 、 (略) 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略) 、 (略) 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 * 十 * 条?国家鼓励、引 (略) 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略) 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 * 十 * 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 * 章?消防组织
第 * 十 *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略) 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 (略) 、 (略) ,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 (略) 、 (略)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 * 十 * 条?国家综合 (略) 、 (略)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 * 十 * 条?国家综合 (略) 、 (略) 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 * 十 * 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 (略)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 * )大型核设施单位、 (略) 、 (略) 、主要 (略) ;
(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 )第 * 项、第 * 项、第 * 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 (略) 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 )距离国家综合 (略) 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 * 十条? (略) 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略) 的队 (略) 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 * 十 *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略) 、 (略) 根据需要,建 (略) 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 * 十 * 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 (略) 、 (略) 等 (略) 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 (略) 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 * 章?灭火救援
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 (略) 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 * 十 * 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略) 发生火灾, (略) (略) 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 (略) 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略) 接到火警,必须立即 (略)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 * 十 * 条?消防救援机构统 * 组织和 (略) 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略) 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 * )使用各种水源;
( *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 * )划定警戒区, (略) 部交通管制;
( *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 *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 *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 (略) 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 * 十 * 条?国家综合 (略) 、 (略) 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 领导。
第 * 十 * 条?消防车、消 (略) 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略) 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 (略) (略) ,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 (略) 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 (略) 。
(略) 或者 (略) 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 * 十 * 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 * 十 * 条?国家综合 (略) 、 (略) 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 (略) 、 (略) 参加扑救 (略) 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 * 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 * 十 * 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 (略)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 (略)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 (略) 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略) 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 (略) (略) 消防安全职 (略)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 * 十 * 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 (略) 监督检查。 (略) 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 (略) (略) 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 (略) 的 (略)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 * 十 * 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 (略) (略) 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 * 十 * 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 (略) 乡 (略) 、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 (略) 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 (略) 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 (略)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 (略)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 (略) 职务,应 (略) 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 (略) (略) 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 (略) 。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略) 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 (略) 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本法第十 * 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 ) (略)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 (略) 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 (略) 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 (略) (略) 门备案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 (略) 消防设计的;
(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 * 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略) 为的;
(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 (略) 的;
( * ) (略)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警告或者 * 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 * 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所需 (略) 为人承担。
第 * 十 * 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略) (略) 设置在同 * 建筑物内,或 (略) 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 (略) (略) 设置在同 * 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 (略) 罚。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略) 罚:
( *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 (略) 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 )谎报火警的;
( * )阻碍消防车、 (略) 任务的;
( * )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 (略) 职务的。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处警告或者 *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日以下拘留:
(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 (略) 所的;
(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略) 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拘留, (略) * 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 百元以下罚款:
(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 )过失引起火灾的;
(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 ) (略) 秩序, (略) (略) 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 )故意破坏或者 (略) 的;
(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 (略) 所、部位的。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 (略) (略) (略)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略) 罚。
(略)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 * 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 (略) 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 (略) 门、 (略) (略) 门。产 (略) 门、 (略) (略) 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 (略) 。
第 * 十 * 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略) * 千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或 (略) 罚。
第 * 十 * 条? (略) 发生火灾, (略) (略) 工 (略) 组织、 (略) 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 * 十 * 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略) 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略) 禁入措施。
第 * 十条? (略) 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 (略) 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 (略) 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 (略) 门或者 (略) 。
责令停产停业, (略) 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略) (略) 门或 (略) 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 *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 *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 (略) 职责的;
( *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 *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略) 为。
产品质量监督、 (略) 政管理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分。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 * ) (略) , (略) 、饭店、商场、 (略) 、 (略) 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略) 楼、 (略) 馆、会堂以 (略) 所等。
( * ) (略) ,是 (略) 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 (略) 、食堂和集体宿舍, (略) , (略) , (略) ,幼儿园, (略) 的阅览室, (略) 、 (略) 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 (略) 等。
第 * 十 * 条?本法自 * 年5 (略)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略) (略) 令第 * 号发布,根据 * (略) (略) 令第 * 号、 * (略) (略) 令第 * 号修改。)
第 * 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略) 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略) 调整, (略) (略) (略) 门备案。
(略)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 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 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略) 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略) , (略)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 (略) 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 * 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 (略) :
( *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 * 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略) 或者 * 日内 * 次告知建设单位需 (略) 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 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 (略) 备查,并按规 (略) 公开。
第 * 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 * 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 (略) 废止。
第 * 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略) 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 (略) 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 (略) (略) 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 * 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 (略) (略) 监督检查,发 (略) (略) 理。
第十 * 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略) 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 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 * %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 (略) 罚的, (略) 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 * 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略)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 * 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 (略) (略) (略) 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统 * 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 * 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略) 、 (略) 制 (略) 。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 * 十条 本办法自 * 年 * 月 (略) 。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7 (略) 令第 * 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 录
第 * 章 总则
第 * 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 * 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 * 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 * 章 档案管理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 (略) 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略)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 * 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略) (略) 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 (略) 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 * 条 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 (略) 门规章的规定。
第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 * 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 * 并出具。消防设计审 (略) 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 * 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 * 项的,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 * 次性告知需 (略) 内容: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 *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 十 * 条情形之 * 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
( *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 * 条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 *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 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 * )设计文件目录。
( * )设计说明书,包括:
1. 工程设计依据, (略) 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 (略) 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 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 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 (略) 情况,包括:
(1) (略)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 (略)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 况;
(3) 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 总平面,应当包 (略) 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 (略) 在地 (略) 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略) (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 (略) 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 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 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 爆措施等。
* . 热能 (略) ,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 (略) 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 * )设计图纸,包括:
1. 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 * 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 (略) 地的布置等。
2. 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 (略) 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 (略) 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 (略) 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 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
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 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 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 热能 (略) ,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略) 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 * 条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 * 条情形之 * 的特殊建设工
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 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情形 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 (略) 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情形的,应当说明 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 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 *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情形的,应 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 *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情形的,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 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 参数等)。
( * )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 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
(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 *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情形的,建筑高度 大于 * 米的建筑,除上述 * 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 (略) 、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 * 条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 (略) 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 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 (略) 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 由是否充分;
( * )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 (略) 性等;
( * )特殊消防设计是 (略)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 (略) ;
( *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 * 条第 * 款情形的,建筑高度 大于 * 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 * 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 (略) 、可靠和合理。
第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 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 * )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 *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 * )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 )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 3/4 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 * )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 * )会议记录。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 (略) (略) (略) 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
第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 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 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 (略) 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十 * 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 * 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 *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文规定;
( *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 条文规定;
( *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 * 条情形之 * 的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 * 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不符合其中任意 * 项的,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 * 次性告知需 (略) 内容: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 *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第十 * 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 (略) 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流程 (略) 会公布公开。
第十 * 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 (略) 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 (略) 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 (略) 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 *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 * ) (略) ,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 (略) 地等项目;
( * )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 (略) 所( (略) 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 *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 * ) (略) 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 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 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 * )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 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 (略) 位等项目;
( * )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 流散等措施;
( * )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 * )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 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 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十 *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 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 * )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 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十 * )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 项目;
(十 * )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 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十 * )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 * )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 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第十 * 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
合下列要求:
( * )每 * 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 * )防火间距、消防 (略) 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 安全出口的形式 (略) 检查。
第 * 十条 (略) 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 * 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 *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 *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 *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 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 *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并能正常实现;
( *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 * 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 * 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 * 项的,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 *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略) 内容:
( * )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 * )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 * 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 (略) 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纸和建设工程 (略) 评定 (略) 。
第 * 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
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略) 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 * 章 档案管理
第 * 十 * 条 消防设计审 (略) 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略) 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 、黑龙 (略) 管理条例
黑龙 (略) 管理条例
( * 日 (略) 省第十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 根据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 (略) 管理条例> (略)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 (略) 省人民代 (略) 关于废止和修改< (略) 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略)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 次修正)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为了 (略) 管理,维护和 (略) 秩序, (略) 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 (略) 活动, (略) 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略) (略) ,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 (略) (略) 。
(略) 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略) 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略) 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 (略) 理、 (略) 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 * 条? (略)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 (略) 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 (略) 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 (略) (略) (略) 政区域 (略) 管理。
第 * 条? (略) (略) 门及其执法 (略) (略) 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进入被检查单 (略) (略) (略) 检查;
( * )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向社会公 (略) 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 * 章?? (略) 准入
第 * 条? (略) 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略) 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 (略) (略) 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 (略) (略) (略) 门办理。
第 * 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 (略) (略) 门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 * )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建筑装修;
( * )监理、 (略) 代理;
( * )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代理;
( * )工程项目管理。
第 * 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 (略) (略) 门出具真实、有效的文件。
第 * 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略)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略) (略) 门负责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按照管理权限 (略) (略) (略) 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略) 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 * )确定的施工企业的 (略) 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
( * )施工图设计文 (略) 门审查合格;
( * )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
( *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第十 * 条?境外相关企业到本省 (略) 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 * 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 * 条? (略) 投标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略) 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 * 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 百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 * 十万元以上以及项目总投资 * 千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项目, (略) :
( *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 *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项目;
( * )城市道路及桥梁、涵洞、地铁、轻轨、 (略) 项目;
( * ) (略) 理、 (略) 理项目;
( *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 * 条?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 *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投资的;
( * )政府融资的。
(略)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有 * 个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否则招标无效。
第十 * 条? (略) 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尚未确定中标人的, (略) 文件;已经确定中标人的, (略) 。
第十 * 条?招标文件 * 经发出, (略) 活动, (略) 活动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略) 文件只可收取工本费。
第十 * 条 (略) 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 *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 (略) 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略) 人, (略) 。
第十 * 条? (略) 事宜, (略) * 日前, (略) (略) 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 *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 * )有关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专业人员名单及其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以及工作经历等书面证明材料;
(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略) 事宜条件的,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 日内, (略) 事宜。
第十 * 条? (略) 的建筑工程, (略) 活动。
(略) 是自主经营的建筑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 (略) (略) 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 * 十条? (略) 文件的同时, (略) 文 (略) (略) (略) 门备案。 (略) 文件有违法内容的, (略) 人改正。
依法可以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 * 日内,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略) 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 (略) 汇票, * 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 * ,最高不得超过 * 十万元。
招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略) 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 * 十 * 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刁难和限制发包单位依法选择、确定的承包单位。
第 * 十 * 条?禁止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
肢解发包、转包 (略)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
第 * 十 * 条?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 (略) 门不得利用垄 (略) 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承包单位。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承包建筑工程,不得与前款规定 (略) 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建立全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评标制度。
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略) (略) 门考试合格并领取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评标业务。
第 * 十 * 条 建筑工程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略) 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通过 (略) 或者 (略) 会公布。
第 * 章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
第 * 十 * 条?监理、 (略) 、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代理、项目管理和风险担保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务 (略) 政执法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略) 政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 (略) (略) 门核 (略) 。
第 * 十 * 条?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委托人指定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建筑中介 (略) 合法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 * 十条?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略) 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建筑工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略) 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第 * 十 * 条?下列建设 (略) 监理:
(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中、小学校校舍工程;
( *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国家 (略) 监理的其他工程。
(略) 列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是否监理,由 (略) 决定。
第 * 十 * 条?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组建监理单位,并不得与监理单位发生股权关系。
第 * 十 * 条?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略) (略) 。
第 * 十 * 条? (略) 单位根据委托,可以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略) 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 * 十 * 条? (略) 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 (略)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定额,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略) 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招标代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略) 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文件和草拟建筑工程合同。
招标代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 (略) 承接的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 * 章??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国 (略) 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 十 * 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 (略) (略) (略) (略) 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 (略) (略) 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价格信息,约定合同造价。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国 (略) (略) 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约定合同造价。
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合同的造价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文件中的内容 * 致。
第 * 十 * 条?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 (略) (略) (略) 门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 * 十条?工程 (略) 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发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十 * 日内,向承包单位支付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百分之 * 十 * 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 * 十 * 条?承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 十日内向发包单位交送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 * 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 * 致,可以适当延长。
发包单位收到承包单位交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当书面签收。发包单位不签收的,承包单位可 (略) (略) 门责令签收,拒不签收的, (略) (略) 门责令期限的最后 * 天作为发包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
第 * 十 * 条?发包单位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 * 十日内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且未支付应付的工程款的,视为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略) 门对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不得办理新建建筑工程的立项和有关审批手续, (略) (略) 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查和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制定。
第 * 十 * 条?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发包单位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单位可以拒绝施工。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 (略) 罚:
( * ) (略) 的,处以 * 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略) (略) 门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处以 * 万元至 * 万元的罚款;
(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 * 至百分之 * 的罚款;
( *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处以 * 万元至 * 万元的罚款;
( * ) (略) 的, (略) ,并处以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 * 至百分之 * 的罚款,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 (略) 政责任;
( * ) (略) 文件超出工本费变相牟利的, (略) 分责令返还。拒不返还的, (略) (略) (略) 罚;
( * )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以 * 十万元至 * 百万元的罚款;
( *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 * 至百分之 * 的罚款;
( * ) (略) (略) 监理的,处以 * 十万元至 * 十万元的罚款;
( * )合同文本未按规 (略) (略) (略) 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 * 万元至 * 万元的罚款。
第 * 十 * 条?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罚:
( * ) (略) (略) 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资质证书的,予以吊销, (略) 得的,予以没收; *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略) 以 * 千元至 * 万元的罚款。
(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中 (略) 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服务费用 * 倍至 * 倍的罚款; (略) 以合同价款百分之 * 至百分之 * 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 * )施工单位越级承包的,处以 * 十万元至 * 百万元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 *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百分之 * 十 * 至百分之 * 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略) 得,对勘察、设计或者中 (略) 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服务费用百分之 * 十 * 至百分之 * 十的罚款; (略) 以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 * 至百分之 * 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咨询单位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 * 倍至 * 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吊销在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盖章的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 *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消防等专业设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与相 (略) 门串通承包建筑工程的,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 * 至百分之 * 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 * 十 * 条?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等单位违反本条例,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责 (略) 为,处以十万元至 * 十万元的罚款。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及其执法 (略) 政执法人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略) 为之 * 的, (略) 在单位或 (略)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办理审批、许可事项的;
( * )超出规定工作期限不作为的;
(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发现 (略) 为不予制止, (略) (略) 罚的;
( * )利用职权指定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中介服务单位的;
( * )利用职权为建筑工程指定建筑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设备的;
( * )泄露管理相对人商业机密的;
( * )其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 * 十 * 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 (略) 、 (略) 规定的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自建 * 层以下(含 * 层)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 * 十条?本条例自 * 年1 (略) 。 * * * * 年 * 月 * 十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黑龙 (略)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 (略) 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略) 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为进 * 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 〕 * 号)和《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 * 〕 * 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总体要求
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 (略)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按照“统 * 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督”的思路,整合房建市政、消防、人防等施工图技术审查环节实现“多审合 * ”, (略) (略) (略) 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 (略) * 站式审查, (略) 门依据技术审 (略) 政决定。采取“ (略) +数字化审图”和“ * 网通办”, (略) 门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
* 、主要任务
( * )公布名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应具有房建市政、消防、人防联合审查能力。省住建厅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略)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第 * 号修正)公布各类房建市政、消防审查机构名录;省住建厅和省人防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 * 号)公布同时具备房建市政、消防和人防专业审查机构名录。
全面放开审查机构资格限制,鼓励符合标准的设计企业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技术力量,我厅将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纳入审查机构名录后予以公布。
( * )优化流程。
1.政府委托:建设 (略) (略) 门申报施工图联合审查。 (略) (略) 门在省住建厅公布的名录中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能 (略) 联合审查。
2.网上承接: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建设单位要求,通过数字化审图系统上传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收后,应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整性,对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专业不全的图纸应 * 次性告知。审查机构在数字化审 (略) 在线审查,数字化审图工作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略) 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指南》。
3.限时审查:审查机构要加强与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安排专人全过程跟踪服务,应限时完成审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时限为 * 个工作日,大型工程或消防特殊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时限为 * 个工作日。
4.结论共用:审查机构对房建市政、消防和人防等方 (略) 综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审查报告书中 (略) 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工程提出消防专项设计审查意见,对人防工程提出人防专项设计审查意见。 (略) 门依据技术审 (略) 政决定。
( *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市地要根据本市地情况 (略) 的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使施工图审查工作真正发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监管作用,具体办法由 (略) (略) 门联合制定。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确有困难的个别地区,向省住建厅报备有关情况后可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
* 、组织实施
( *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 (略) 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略) 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本地区推进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住建厅、人防办将定期对全省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 (略) 检查及通报。
(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地住建、 (略) 门要按照“双随机、 * 公开”原则,对审查后的施工图 (略) 抽查。对需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工程, (略) (略) 门要对审查机构出具的 (略) 技术复核,确保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质量。各审图机构要将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强 (略) 为及时报告 (略) (略) 门,瞒报漏报的将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略) (略) 门将对拒不整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或故意违反强制性标准、尤其是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单位记入诚信黑名单。
( * )加强舆论宣传。 (略) 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宣传,及时协调解决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略) 门帮助解决的及时 (略) 门报告。
附件:
(略) 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指南
根据 (略) (略)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 * 〕 * 号)等文件精神,为配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施工图审查信息化转型,实施消 (略) 上办理,全面推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使用与存档,现制定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指南。
* 、平台登录。用户登录黑 (略) ,进入 (略) 省勘察设计信息化服务平台,点击数字化审图,用CA锁认证方式登录。
* 、身份验证: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在“黑龙 (略) 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略) 企业和个人的CA数字身份认证。
* 、上传文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在“黑龙 (略)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选取上报项目,通过数字化审图系统上传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要通过CA (略) 上传的文件负责。
* 、审查和反馈:审查机构在数字化审 (略) 在线审查,反馈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线上答复,相互配合完成审查工作。
* 、 (略) 门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审图机构将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通过数字化审图 (略) 门备案,备案完成后,随机生成证书编号和 * 维码,审图机构在线打印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并将审图结果回传至“黑龙 (略)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审查结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 、存档管理。对于不包含人防工程的非保密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设计文件审查的存档材 (略) 数字化,各审查机构要对通过审 (略) 数字化资料妥善保存;其他工程根据需要保存纸质资料。
* 、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 * 日前,组建推广工作组、组织集中培训、安装软件、测试软件、 (略) 门配置管理权限、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申办CA数字证章等。
(2) (略) 阶段: * 日至 * 月 * 日,各施工图审 (略) 数字化审查,对消防设计 (略) 线上申请,根 (略) 分项目也可接收纸质的报审材料;各地市要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使用数字化 (略) 申报。
(3) (略) 阶段: * 日以后,各地市施工图审查机 (略) 数字化审查,各市地综合受理窗口原则上不再接收纸质的报审材料,所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要通过数字化 (略) 打印,所有消防设计 (略) 网上办理。
* 、其他事项
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图实施后,通过CA认证的电子签章审查合格书和电子图纸,与加盖施工图审查印章的纸质合格书和蓝图具有同等效力。使用电子签章后发生的设计文件变更,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规定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略) 电子签章后,方可交付图纸。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勘察合同或工程设计合同时,应根据数字化审图的工作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数字化交付和配合做好数字化审图的要求。对于勘察设计单位交付的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电子签章规范、符合制图标准的数字化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接受。
各市地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数字化审图推广工作,加强对本市地数字化审图相关工作的管理。我厅 (略) 最新要求和地市反馈意见,持续优化完善数字化审查系统,并和相关管理平台做好联通,不断提高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的信息化水平。
* 、 (略) 市工业项目“承诺即开工”及“帮办服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略) 市工业项目“承诺即开工”
及“帮办服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 * 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推动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按照党中央、 (略) 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略) 署、《 (略) 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共 (略) 省委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 、“承诺即开工”定义
(略) 称的“承诺即开工”,是指“承诺制审批”。 (略) 后, 即可开工建设,边建设边办理审批事项,在竣工 (略) 有许可办理。
* 、适用范围
落户我市获得规划环评的各级产业园区且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 般性工业项目, (略) 门确定的非园区内生产型产业项目。 (略) 业要求以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除外,同时企业未被纳入联合奖惩黑名单中。
*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定要求、企业做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 (略) 门和企业各负其责。企业可自主选择“承诺制” 或“审批制”。 (略) 协同审批,使项目以最短时间完成审批,实现开工。 * 、实施流程及责任分工
( * )政府定要求
(略) 在地,园区内项目由各 (略) 门负责,非园区内生产型产业 (略) 门负责。项目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及规划(园区有规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园区无规划的,项目用地须带方案出让),且施工图经过审查后,即可向负责 部门提出承诺申请, (略) 门向企业提供清单式告知单,告知企业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略) 门牵头 (略) 门提出承诺 条款(简单项目当日完成,复杂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 (略) 门: (略) 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办); (略) 门:发改、市场监管、工信、住建、人防、人社、水务、生态环境、 (略) 门)
( * )企业作承诺
企业 (略) 门确定的 (略) 书面承诺后,园区内小项目 (略) 门出具《开工报告》(附承诺书),园区内重大项目及园区外生产型产业 (略) 门出具《开工报告》(附承诺书) (略) (略) 做承诺在“信用. (略) : (略) 后,企业须在 *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各项许可的办理,持《开工报告》换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政许可。( (略) 门: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园区办)、 (略) 门、 (略) 门; (略) 门:市场监管、工信、住建、人防、人社、水务、生态环境、 (略) 门。)
( * )部门强监管
企业作出承诺后, (略) 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依申请办理相关许可的同时,按照企业承诺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监管。各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或者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密切跟踪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监测防范, * 旦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 (略) 为,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撤销许可。( (略) 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办)、经合、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 人防、人社、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略) 门。)
( * )失信重惩戒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企 (略) 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略) 门组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 (略) 项目联合验收。通过 验收的项目可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限期整改。 整改未到位的,撤销其许可并将企业及相关责 (略) 为记入“信用 (略) ”,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略) (略) 禁入,确保项目按照要求实施。( (略) 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办)、 (略) 门; (略) 门: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人防、人社、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略) 门。)「
( * )全流程全方位“帮办”
按照项目规模、所在 (略) 全流程全方位“帮办服务—是 (略) 市领导包保制,由行业分管副市长直接牵头成立专班,重点围绕项目前期、设计、开工、建设、投产等 关键环节,定期听取汇报, (略) 办公,亲自上手解决问题,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 是 (略) 全流程跟踪包办制,由项 目所在县(市)区政府 (略) 门选配业务精通、服务态度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项目帮办员,全 (略) 政审批、向上报批及其他服务事项,要主动协调化解项目报批过程中 的矛盾问题,及时 (略) (略) 门审批意见及协调情况;对于无法解决的困难和矛盾及时上报。对项目审批帮办服务 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难题,需县(市)区政府统筹公共资源配置或 调 (略) 的,调整仝县(市)区重大规划和争取上级重大政策支持的,提请县(市)区分管领导协 (略) 门,每月召开集中会办会议讨论解决。 * 是园 (略) 驻场服务制, (略) 门负责,精选 (略) (略) ,”继续为 企业在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后续服务,企业不达到投 产状态,驻场服务人员“不撤离"。帮办范围涵盖从立项到 (略) 有审批事项及供水、 (略) (略) 业。
* 、保障措施
( *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工业项目“承诺即开工”及“帮办服务”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洪国任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经合、营商、发改、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 人防、人社、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园区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同协调解决我市“承诺即开工”及“帮办服务”审批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县(市) (略) 。
( * )强化协同协作
(略) 门根据改革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工作,通过各类信 息共享, (略) 门间的协同 (略) 。 (略) 过程中,发现问题 要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对作出承诺的企业要主动服务,及时告 知相关政策和要求, (略) 门承诺标准及其它指导性文件,共 同推进“承诺即开工”审批改革工作。
( * )纳入信用评价
(略) (略) 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将使用“承诺即开工”的守 (略) 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克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