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意见(桂审委办资环意〔2021〕3号) (略) 人民政府批示要求,我局认真对照审计发现问题,认真整改,现将整改结果公告如下:
一、自然资源离任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关于“截至2021年9月,《总体方案》(修订)要求制定的化肥农药施用技术暂行管理办法、防治畜禽粪便污染法规体系、缓冲带管理条例等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同时, (略) 也未按照《总体方案》(修订)的要求成立龙岩滩库缓冲带管理的专职部门”问题
整改措施:
1.按照自治区要求,一是大力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印发了《 (略) 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施方案》, (略) 范围内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措施。二是印发了《 (略) 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 (略) 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落实方案》,每年制定年度方案,抓好重大病虫监测预警工作,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示范建设,组织科学安全用药技术培训班,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略) 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的规定,我局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原农业部、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 (略) 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先后制定《20 (略)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减排大检查工作方案》(河渔牧发〔2014〕32号)、《 (略) 畜禽规模养殖场“十二五”后两年污染减排工作方案》(河渔牧发〔2014〕33号)、《 (略) 水产畜牧兽医局关 (略)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河渔牧发〔2016〕10号)及《关 (略)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19号)等文件,推进实施化肥农药管理和畜禽养殖污染减排。
整改结果:已完成整改。
(二)关于“截至2021年9月, (略) 11个县区的高标准农田2020年建设项目均未验收。审计抽查发现,已经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中,有重复入库的现象。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 (略) 金城江区九圩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6年金城江区长老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存在项目验收重叠,涉及面积30公顷。此外,还存在部分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不严,已验收的高标准农田中有1777公顷违规建房、种树等。”问题
整改措施:截至2022年2月18日, (略) 11个县(区)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全部完成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复上图入库面积已完成更正调整。 (略) 本级及11个县(区)均已制订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明确建后管护责任、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来源,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已按管护制度要求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进一步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
整改结果:已完成整改。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关于报告序号二(一)2:“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截至2021年9月, (略) 11个县区的高标准农田2020年建设项目均未验收。审计抽查发现,已经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中,有重复入库的现象。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 (略) 金城江区九圩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6年金城江区长老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存在项目验收重叠,涉及面积30公顷。此外,还存在部分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不严,已验收的高标准农田中有1777公顷违规建房、种树等”的问题。
整改措施:截至2022年2月18日, (略) 11个县(区)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全部完成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复上图入库面积已完成更正调整。 (略) 本级及11个县(区)均已制订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明确建后管护责任、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来源,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已按管护制度要求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进一步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
整改结果:已完成整改。
(二)关于报告序号二(五)5:“生猪检疫率低,食品安全存在隐患”。“2016—2020年, (略) 生猪出栏总数为903.*头,生猪产地检疫总数为401.*头,出栏产地检疫率为44.47%;屠宰检疫总数为406.*头,出栏屠宰检疫率为44.99%。生猪检疫率低,未达到生猪检疫全覆盖的要求,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的问题。
整改措施:
1.认真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第八条规定:“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产地检疫是依申请受理的行政许可,货主、畜主在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生猪,应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我市共设有146个检疫申报点, (略) 各乡(镇),主动向社会公开申报检疫电话和检疫程序,并接受群众电话申报检疫。2016-2021年共受理实施产地检疫并依法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头数为485.*头。
2.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厂、点)对入场的动物实施屠宰检疫。 (略) 辖2个区9县,共139个乡镇。共设有21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停产1家),其中城区屠宰场13个,养殖企业自用2个,乡镇6个(停产1家),共派驻官方兽医人员111人,达到农业农村部的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标准。经统计,2016-2021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共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生猪469.*头,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检疫率达100%。
3.强化生猪出栏未经检疫问题整改。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生猪出栏未经检疫质量安全存在隐患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91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快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强化 (略) 格化管理、严厉打击生猪检疫违法行为、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动物检疫信息报送等工作,切实加强对生猪检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整改结果:已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略) 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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