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宸山医 (略) :
本机关于于2024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罚决定书》(杭上综执罚决字〔2024〕第*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杭上综执催告字〔2024〕第*号),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00); (略)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00)。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联系人:叶磊 电话:0571-*
地址: (略) (略) (略) 82号直属二中队
特此公告
(略) (略) 综合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