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1日-2023年9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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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新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用项目 | (略) 临淄区桓公 (略) 区内。新建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拟建于,康复综合楼地下一层;钇-90树脂微球治疗依托现有核医学科工作场所、DSA工作场所、90Y患者病房开展,上述场所 (略) 急诊内科综合楼地下一层、二层和十六层。 | (略) 临 (略) | 山东海美侬 (略) | (略) 临 (略) (略) 临淄区桓公路139号,医院拟开展新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用项目,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放射治疗与科研实验工作。医院拟改造康复综合楼地下一层南侧现有房间建设核医学科工作场所,该场所拟使用含有放射性核素89Sr、111In、131I、153Sm、177Lu、186Re、188Re和211At的药物开展相应放射性核素治疗工作,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1376×109Bq,属于*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拟开展的钇-90树脂微球治疗项目,依托现有已通过审批、验收的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和DSA工作场所现有辐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拟建小动物实验工作场所位于康复综合楼地下一层北侧区域,拟使用放射性核素64Cu、68Ga、82Rb、89Zr和124I开展小动物(小鼠或大鼠)显像实验,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9.916×107Bq,属于*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经现场勘查,该项目评价范围内不邻接儿科、产科、餐厅,周围无居民区、宿舍、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及以下要求,开展辐射安全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明确辐射工作岗位,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并细致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规定开展培训再培训工作,严禁未参加培训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开展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并按要求保存。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采取改进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从事辐射工作时,医护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同时应对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及陪护家属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避免受到超剂量照射。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患者及陪护家属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核医学工作场所严格实行医护通道和患者分离,各辐射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入口处设立标牌,除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外任何公众人员未经允许均不得进入。 2.各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上设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场所落实实体屏蔽措施,屏蔽墙体和防护门外30cm处辐射剂量率不大于2.5μGy/h,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的箱体、通风柜、注射窗、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桶、放射性废液收集罐体和管道等设施设备应设有屏蔽结构,以保证设备外表面30cm处人员操作位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 3.各辐射工作场所均应按装设计符合《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规定的专用通风系统,对工作场所排出的气体进行过滤净化,通过单独的排气管道有组织的按标准高空排放,避免污染工作场所及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4.严格落实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贮存、领取、使用、回收的台账管理。贮存场所应当落实双人双锁,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放射线泄露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按照《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要求,开展放射线药品的运输工作,设置放射性药品专用运输通道和具有辐射防护措施的容器,确保放射性药品安全。 5.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的要求处置放射性废物。按要求配备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贮存装置,用于储存在操作过程中沾染核素的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在衰变箱内交替贮存衰变,达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按要求进行处置。建设放射性废水处置系统,用于处置核医学工作场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废水,含有放射性的废水排放至衰变池内,达到衰变解控水平后 (略) 污水处理系统。医院应建立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排放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厂家签订回收协议,由其回收处理未用完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使用完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包装铅罐等,否则 (略)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6.配备可满足检测需求的表面污染检测仪、便携式剂量率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等监测仪器。严格执行辐射监测计划。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一步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在每次操作放射性核素结束后,对工作台面、地面、墙面、相关核素容器表面;工作人员工作服表面、肢体表面、防护服表面、患者被服表面、放射性废物箱(衰变箱)表面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并留存检测记录,确保未被污染。如发现表面污染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B2.1中规定控制水平,应及时采取去污措施。 7.认真做好各辐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并建立档案,确保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四)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五)你单位应当对运营期的环保设施、设备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 (六)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的1月 (略) 、市(含区县分局)生态环境部门。 二、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自行组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国家要求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你单位在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本项目涉及的辐射活动,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