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 (略) :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挂牌方式竞得位于庐山大道南侧、庐山北门西侧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DGB#,土地面积88.4489亩,2023年6月3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B#)。根据合同约定,出让总价款2815.#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1407.#万元,付款时间为2023年7月5日之前;第二期出让价款1407.#万元,付款时间为2024年6月5日之前。
经核查,至合同约定付款之日,除8 (略) 尚欠缴1970.#元。我局多次以电话告知、下达书面催缴通知书、当 (略) 进行催缴,但你公司迄今为止仍未缴纳余款1970.#元。
根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 (略) (略) 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 (略) 解除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B#),并收回该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你公司已缴纳的定金#元不予返还, (略) (略) 其他违约责任的法律权利。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 (略) 。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