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略) :
你单位委托广西 (略) 编写的《广西 (略) 陶瓷土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3- *** -04-01- *** ),项目地点位于梧州市藤县塘步镇沙田村木力大山一带,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2"47"~111?04"49",北纬23?18"39"~23?20"24"。项目矿区总面积 *** .664平方米,开采矿种为高岭土,由A、B两个矿段组成,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为+328m~+10m,生产规模为420万t/a。矿 (略) 矿体露天采场西南侧设置为工业加工场,工业加工场占地面积约为 *** 平方米,拟建设4条破碎生产线。项目总投资 ***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 万元,占总投资的0.8%。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项目已取得《梧州 (略) 关于划定藤县木力大山矿区A、B矿段高岭土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梧自然资函〔2021〕 (略) )。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 (略) 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应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设截排水沟及雨水沉淀池。矿区雨水经截排水沟收 (略) 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尽量循环利用,减少外排,污染物排放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中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加工区废 (略) 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 (略) 理后用于周边山林浇灌。
(二)配备足够的洒水车辆和降尘设备,落实采场和加工区的粉尘防治措施;落实物料输送、原料堆场、装卸作业等工序的抑尘措施。项目无组织排放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
(三)营运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 (略) 高噪声设备及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略) 界昼、夜间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略) 理。表土堆放于表土场用于后期的复垦材料;加工场沉淀池 (略) 或作为建材原料外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2020)。废机油委托有 (略) 理。
(五)项目营运期应进行预防性保护和开发,按照矿山开采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种植等生态补偿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及土壤侵蚀。落实表土收集及保护措施,矿山开采服务期满后,及时完成对矿区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工作。
(六)落实施工期的污染防范措施。
(七)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 (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 《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环 (略)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 *** 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略) 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略) 理结果。
七、建设单位应按 (略)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备案。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梧州市藤 (略)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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