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就我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明溪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当地发改、住建部门备案。
三、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收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业主自愿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的除外。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成本核算制度,为后期成本调查提供详尽成本资料。
六、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县发改、住建局提出收费建议。
附件:《明溪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