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新建梅州 (略) 项目(五华段)新增用地]
华府征〔202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五华县岐岭镇孔目村、联安村、朝阳村、清溪村、荣贵村、北源村、王化村;华城镇满堂村、湖田村、铁炉村、塔岗村、葵富村;转水镇三源村、青西村、新民村部分土地(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范围均不涉及村民住宅。拟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为:
(一)岐岭镇孔目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共0.2451公顷,其中水田0.0203公顷,林地0.2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6公顷;岐岭镇孔目村中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1578公顷,其中水田0.1315公顷,林地0.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2公顷;岐岭镇孔目村中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989公顷,其中水田0.0570公顷,旱地0.00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建设用地0.0337公顷;岐岭镇孔目村上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49公顷,其中水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岐岭镇孔目村横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61公顷,其中水田0.0061公顷;岐岭镇孔目村船形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538公顷,其中水田0.0147公顷,林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0公顷;岐岭镇联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6953公顷,其中水田0.0048公顷,林地0.68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岐岭镇联安村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81公顷,其中水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岐岭镇朝阳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7712公顷,其中水田0.0009公顷,林地0.65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5公顷;岐岭镇朝阳村付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34公顷,其中林地0.0134公顷;岐岭镇清溪村下坝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03公顷,其中林地0.0003公顷;岐岭镇清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1564公顷,其中园地0.0059公顷,林地0.10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8公顷;岐岭镇清溪村刘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910公顷,其中水田0.0608公顷,林地0.00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2公顷;岐岭镇清溪村背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34公顷,其中林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0012公顷;岐岭镇清溪村高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851公顷,其中水田0.0851公顷;岐岭镇清溪村社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17公顷,其中水田0.0017公顷;岐岭镇清溪村在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524公顷,其中水田0.0524公顷;岐岭镇清溪村张大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2373公顷,其中水田0.1834公顷,林地0.04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0023公顷;岐岭镇荣贵村中梁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763公顷,其中水田0.0124公顷,水浇地0.0044公顷,旱地0.0461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6公顷,建设用地0.0066公顷;岐岭镇荣贵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303公顷,其中水田0.0004公顷,林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6公顷;岐岭镇荣贵村新梁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18公顷,其中水田0.0002公顷,水浇地0.0014公顷,旱地0.0102公顷;岐岭镇北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81公顷,其中林地0.0081公顷;岐岭镇北源村源桥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62公顷,其中水田0.0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岐岭镇王化村三多齐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3869公顷,其中水田0.0016公顷,林地0.38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
(二)华城镇满堂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2868公顷,其中园地0.0064公顷,林地0.2804公顷;华城镇满堂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2776公顷,其中林地0.2776公顷;华城镇湖田村联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841公顷,其中林地0.0841公顷;华城镇湖田村邹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1242公顷,其中水田0.0392公顷,旱地0.0220公顷,林地0.0630公顷;华城镇湖田村联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665公顷,其中水田0.0164公顷,林地0.0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建设用地0.0319公顷;华城镇湖田村栋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56公顷,其中林地0.0126公顷,建设用地0.0030公顷;华城镇湖田村罗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927公顷,其中林地0.0927公顷;华城镇铁炉村七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836公顷,其中林地0.0836公顷;华城镇铁炉村社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679公顷,其中水田0.0595公顷,林地0.00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2公顷;华城镇铁炉村排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93公顷,其中林地0.0193公顷;华城镇铁炉村七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478公顷,其中水田0.0010公顷,林地0.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7公顷;华城镇铁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99公顷,其中林地0.0199公顷;华城镇塔岗村新塔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33公顷,其中林地0.0133公顷;华城镇塔岗村新塔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824公顷,其中林地0.0824公顷;华城镇塔岗村高坑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26公顷,其中旱地0.0119公顷,草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华城镇葵富村付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25公顷,其中林地0.0025公顷。
(三)转水镇三源村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共0.0295公顷,其中林地0.0295公顷;转水镇三源村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06公顷,其中林地0.0106公顷;转水镇青西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82公顷,其中林地0.0182公顷;转水镇青西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504公顷,其中林地0.0504公顷;转水镇青西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555公顷,其中林地0.0552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转水镇新民村第二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75公顷,其中水田0.0014公顷,林地0.0061公顷;转水镇新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1233公顷,其中林地0.123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新建梅州 (略) 项目(五华段)新增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24〕2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执行。六、留用地安置方式
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留用地实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执行;折算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5%执行,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1(华城镇、转水镇)1000元/平方米、区片2(岐岭镇)900元/平方米。七、社会保障
按照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建梅州 (略) 项目(五华段)新增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五华县水寨 (略) 工业建设集团综合楼四楼,联系电话:0753—*)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1.新建梅州 (略) 项目(五华段)新增用地勘测定界图(集体)
2.新建梅州 (略) 项目(五华段)新增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