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略)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两部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略)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0936-*
传真:0936-*
电子邮箱:*@*63.com
通信地址: (略) 甘 (略) 6 (略)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
附件: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略) 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 (略) 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略)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附件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 (略) 和美乡村建设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 (略)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
2024年5月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略) 人民政府提请的《 (略) 和美乡村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针对和美乡村建设立法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内容较为完备,但立法目的定位还不够精准,可操作性、针对性、完整性及地方特色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法规起草组认真研究,进一步深入学,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加强对留守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服务。
第三十二条【便民服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城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土地集约利用,对闲置宅基地、撂荒地、废弃建筑用地等,采取复垦、盘活、整治等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效益。
第三十四条【产业发展】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资源禀赋,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游则游的原则,合理安排村庄产业发展空间,全面提升乡村产业层次。
鼓励支持创意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健康养生、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第三十五条【产业融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村发展基础条件,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集聚发展,构建产业融合新体系。
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多渠道增加村集体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服务能力。
第五章 和谐善治
第三十七条【文化育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传承和发展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化遗迹、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推进红色文化资源、生态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升文化育人的功能和价值。
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 (略) 、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村史馆、 (略) ,弘扬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八条【乡村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健全落实民主决策机制、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团结、联系、服务村民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探索通过积分制、清单制、网格化等方式推进乡村治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村民主观能动性。
第三十九条【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村民意愿依法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兼顾德治、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文明和谐的乡土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纠纷化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第四十一条【法律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推动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等工程。
第四十二条【安全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移风易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陈规陋和就业能力,引导村民就地就近就业。
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到乡村创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丢弃废弃物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养殖污染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造成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乱扔垃圾废弃物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违规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镇生活垃圾,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二)工业废弃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三)医疗废弃物,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垃圾,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乱涂乱画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刻乱画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随地乱扔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