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 (略) 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 (略) 实际,起草《 (略)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月5日至2月4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李晓莉 联系电话:0712-*
电子邮箱:*@*q.com
附件:1.安*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2.安*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修订完善说明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1:
安*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 (略) 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 (略) 实际,起草安*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一)联动范围
安*城区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采购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税,下同)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采购量大于上年同期10%或者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半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分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示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
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略) 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规定执行。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
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价格进行联动。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每个联动周期结束后,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进行偏差校核,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累加或冲抵。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略) 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燃气公司应在每个联动调整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发改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由发改部门按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管。价格、燃气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控制气源成本。燃气企业密切 (略) 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 (略) 场价格走势,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注重宣传引导。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
附件2: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修订
完善说明
2018年,根据《 (略) 定价目录》、《省物价局关于落实理顺居民用门站价格政策合理疏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略) 建立了非居民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23年6月,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 204号)文件明确:已有联动机制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结合安*实际,我 (略)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本次主要对联动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幅度、联动程序等方面做了修订完善。
一、关于联动范围的调整
原机制: (略)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联动。
修订完善为: (略) 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修订完善原因:一是前期制定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价格联动时,只考虑了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变动作为非居民用气购进价格联动的依据。对以门站基准价格供应的居民用气量是否充足未予考虑,随着居民用气量的逐步增加,燃气企业在保障用气的前提下,居民用气不足部分一律采购非居民、LNG等其他高价用气补充,造成销售居民用气价格成本倒挂,导致企业亏损严重。 (略) 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明确联动范围:各地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关于联动公式的调整
原机制:价格调整额= (计算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基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 / (1-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调整前价格+价格调整额
修订完善为: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 / (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修订完善原因:一是 (略) 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3〕 204号)规定执行。二是对照联动范围,将门站价格变更为采购价格。三是增加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进一步精准疏导上游价格变动情况。
三、关于联动方式、幅度的调整
原机制:当上游综合门站价格波动幅度每立方米高于0.1
元时,启动联动机制调价程序。
修订调整为: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
修订完善原因:一是设置居民用气上调限额,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二是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及时疏导终端气价矛盾, (略) 场供气稳定。
四、关于联动程序的调整
原机制: (略)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 (略) 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修订调整为: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由发改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修订完善原因:随着国家 (略) 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成为常态。为适应这种常态化机制,合理优化实施联动的工作流程,设置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由发改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同时明确配气价格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能及时反映企业成本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