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建筑工程领域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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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建筑工程领域全面实施工资款和 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县各相关单位、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7〕295号)和《仙居创建“无欠薪”县行动实施方案》(仙政办发〔2017〕160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建筑行业实际,决定在我县建筑工程(本通知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全面实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实名制管理三项制度,各在建工地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建立上述“三项”制度并实施。请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一)专用账户设立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2.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工程合同须约定: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以及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的计算、抵扣及支付方式。 3.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 (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 1.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工资性工程款额度的1%); 2.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价乘以合理比重(房建工程不低于合同价的25%,市政项目不低于15%)除以合同工期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正确至元)。从开工后第二个月起,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时足额拨付至工人工资专户,所拨付的专户资金在拨付工程进度总款中扣除。计算方式: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合同工期(月)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从工程款中抵扣。若当月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实发工资总额时,不足部分由总包单位自行补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位。(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案例,见附件5) (三)专用账户资金使用 1.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编制好上月务工人员工资清单。由务工人员、带班组长签字确认并捺手印后递交各自项目经理审核确认,项目经理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后交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总包单位复核确认并加盖法人公章后,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报至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每月月底前提交给工资专户开设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3.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3),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列入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内容,每月填写《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7)。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 (略) 任命持证上岗),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四)专用账户资金公示 1.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在施工现场《工资、考勤记录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提前)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8)在施工现场《工资、考勤记录公示栏》进行公示。 2.在工程竣工初验收合格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至少提前15天),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工资、考勤记录公示栏》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附件9),无异议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施工单位按《仙居县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仙建规〔2018〕77号)要求提出保证金退还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在网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施工单位方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10),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份,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3.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专用账户监管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中明确上个月已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工资额度。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工资支付台账人员名单必须与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 2.建设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后(以银行发放凭证为据)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并督促总包单位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3.专户设立银行应定期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报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4.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落实本通知不到位或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 (略) 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升级、增项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工人工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同等金额和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二) 工程担保方式采用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保险三种形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 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应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专项条款的具体补充,在办理在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应当把建设、施工单位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现金担保托管协议,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提交给合同备案机构和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单位。 三、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单位应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具体按《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略)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的通知》(台建〔2018〕86号)执行,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工地人员进出口张挂《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12),公示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宣传实名制考勤的意义,提醒工人认真做好考勤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巡查内容,强化对未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4.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5.建筑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案例 6.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7.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 8.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9.建筑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10.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1.建筑工程农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 12.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 13.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 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5日 附件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 *方(建设单位): *方(总包单位): *方(银行): 根据《 (略)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双方委托*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方须在*方处设立××建筑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户,用于××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额度为工资性工程款的1%),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从工程款中抵扣。 (三)及时向*方、*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方、*方开具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方须向*方提供《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方委托*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方提供,其真实性由*方负责。每月月底前,*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方,由*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方收到*方、*方开具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 (略)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方、*方、*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方:(总包单位) *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工程农民工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 (略)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照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方委托*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方,由*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方,*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方审核,*方应留存备查。 3、*方委派劳务管理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方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方按 倍向*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方:(公章)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编号: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银行设立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 ,账号为。 特此证明 银行 年 月 日 附件4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将按照 (略) 、 (略) 及仙居县相关规定,督促总包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先支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按建设、人社等部门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建设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我单位自愿接受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停止后续工程招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将按照 (略) 、 (略) 及仙居县相关规定,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规范的劳务分包管理,并设立专职劳务管理员,对在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分包企业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全面负责,保证按工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总承包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 (略) 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 公司劳务负责人:电话: 项 目 经 理:电话: 工程劳务管理员: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筑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表款案例某房建工程,工程建筑总面积33774.77平方米。其中地上26742.82平方米,地下7031.95平方米;地上18层,地下1层;框剪结构。施工合同造价5775.49万元,工期463天。(双方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合理比重为25%) 1、其工资性工程款应为:*×25%=*元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为: *×1%=57.75万元 3、工资性工程款应为: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合同价×25%÷合同工期(月) 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5775.49万元×0.25÷16月=360.9681万元/月 4、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上述节点抵扣均应经人力社保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抵扣意见后方可抵扣。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抵扣金额为:57.75×50%=28.88万元 附件6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附件7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 工程年月日
以上检查中涉及的备查材料应按责任主体分类收集整理,使用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可作为清欠检查参考用表。 附件8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总包单位盖章)
温馨提示: 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个人的工资卡; 2、代为保管工资卡是不法行为,请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3、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工地入口处《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内或工地食堂等显目位置;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若发现未公示或有缺失,应按《 (略)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9 X X X X X项目无欠薪公示各位工友: 由本公司承建的工程,在各位工友的共同努力下,现已完成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本公司决定在15天后(月日),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经本公司核查各位工友的工资均已全部付清,不存在拖欠问题。如存在拖欠工资情况, (略) 位于 的公司总部反映,也可向建设、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反映,并请各位工友对公示的内容相互转告。公司反映电话: 劳动保障部门:仙居县环城南路370号 投诉电话:0576-* 建设主管部门:仙居县城北西路242号(建设局3楼307室); 投诉电话:0576-* 特此公示! XXXX (略) (盖章) 年月日 注:1、公示需在施工现场人员聚集场所; 2、公示纸张大小需A3以上; 3、需加盖法人章(公章); 附件10 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银行: 现同意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账户,账号为,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盖章) 总包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 计 表
附件12 建筑工程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
附件13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 委托代理人:,本市或县(市、区)办公地址: *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 (略)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街) 本市或县(市、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B(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本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到完成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A(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方安排*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方可以合理变更*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方应完成*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工作岗位,确定*方工资标准为B (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含社会保险费用);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含社会保险费用); C、根据*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含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条对于*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级别支付给*方。 第六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A (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 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余额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 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为A (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方为*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方直接向*方发放现金,*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八条工作时间为B(下列A、B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方应按照国家法律、 (略) 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方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方自行缴纳。 六、劳动保护 第十条*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方应对*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方为*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第十三条*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方。*方应严格遵守*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方严重违反*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以随时通知*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十九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方要与*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方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方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 /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 (略) 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 (略)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方二份(一份留企业,一份交项目部),*方一份。 *方(盖章):*方(签字): *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信息来源:县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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