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琴(1968年6月10日,女,汉族):
经查,你作为金普新区友谊街保利堂悦2期19号楼1单元102室(友谊街道御海园C区138号1单元1层2号)的产权人,于2023年10月,在位于大连金州区友谊街道保利堂悦2期19号楼1单元102室装修过程中将卧室与空调井之间墙体砸掉,所砸墙体为承重墙。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有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大连金普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出具工作联络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于2024年5月 10日作出 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3〕第*号《 (略) 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万*仟元整(5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略) 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1、电汇;2、现金;3、支票。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3〕第* 号《 (略) 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祥威
电话:0411-*
大连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