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 张桂花、刘龙军
当 事 人:龙 (略)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安乡木鱼坪村的龙 (略) 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吨建筑石料项目新增一水洗砂工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略) 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等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龙 (略) 新增的水洗砂工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案件处理结果:经查,龙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1.我局于2022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和使用水洗工艺,完善审批手续或者自行拆除水洗砂工艺。2.龙 (略) 处以罚款人民币*佰***元。
典型意义:1、执法人员检查企业时要仔细,从企业内部工艺细微变化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虽然罚款数额较少,但是对我县同类砂石加工企业守法敲响警钟,企业建设发展必须依法依规,未经审批,不能随意增加或变更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