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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 职务: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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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 (略) (略) (略) 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检 (略) 2024年3月26日02:15-3月26日14:00报备氨氮在线监控设备故障,故障时间约12个小时,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仅上传手工监测数据一组;6月18日20:00-6月20日12:50报备氨氮在线监控设备故障,故障时间约40个小时,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仅上传手工监测数据一组;6月2日04:35-6月3日10:25报备pH在线监控设备故障,故障时间约30个小时,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仅上传手工监测数据一组;4月1日01:00-4月1日12:40报备COD在线监控设备故障,故障时间约12个小时,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仅上传手工监测数据一组。 (略) 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应当在设施故障期间每6小时进行1次手工监测(1天不少于4次)。
经查实, (略) 存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漳芗环立〔2024〕21号),2024年7月 (略) 总务科科长王毅辉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略) 务科科长王毅辉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 (略) 总务科长王毅辉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略) 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情况);
3.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略)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情况);
4.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 (略)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情况);
5.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略) 在线监控站房位置等情况);
6.2024年7 (略) 提供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略) 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应当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期间每6小时进行1次手工监测(1天不少于4次)等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略)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6号),明 (略) 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 (略)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略) 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 (略)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元
N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3+1)/3]=1.333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2)]×40%=-0.4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3334-1)/4]×(0.6-0.4)=*元(2.*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零*元(2.*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 (略) 强制执行。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略) 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内容如下:
(略)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此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人民币2.*元。 (略) 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略) 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组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