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E***
地址: (略) 芗城区天宝镇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
2024年8月16日, (略) 芗城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进行堆料作业,你公司于菌料堆场东西两侧低洼处各建有一个废水沉淀池,但因连续下雨,雨水淋至堆场产生的废水已将沉淀池灌满,满溢的棕黑色废水就沿地面自然漫流至堆场南面围挡墙处,然后通过围挡墙底部的2个水泥洞口外排, (略) 雨水管末端管口排入外环境西侧河沟内,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2个水泥洞口 (略) 雨水管末端管口处各采集水样一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总经理王锦辉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的COD,氨氮和总磷检测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一级排放标准。
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 (略) 总经理王锦辉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8月 (略) 芗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向外环境河沟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4年8月 (略) 芗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向外环境河沟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及采样情况);
4.2024年8月 (略) 芗 (略) 总经理王锦辉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的认定情况);
5.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略)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