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铭晗果蔬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
地址: (略) 芗城区浦南镇宏道村***
法定代表人:钟**
2024年8月14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合作社正在进行毛笋加工生产,配套建设一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处理后进入沉淀池,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有在运行,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通过预埋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厂区西北方的灌溉渠最终流入九龙江北溪,现场检查时,该排放口有在排水,执法人员在你合作社厂区西北方生产废水排放口处采集水样1瓶。根据2024年8月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显示,你合作社厂区西北方生产废水排放口处COD浓度为1220mg/L,氨氮浓度为9.4 mg/L,其中COD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一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COD浓度100 mg/L)。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合作社现场管理钟杰在场陪同检查和采样,并对现场检查和采样情况签字确认。
你合作社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14日你合作社总经理钟跃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8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合作社污染物排放和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等情况);
3.2024年8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合作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等情况);
4. 2024年8月 (略) 芗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XCHJ*的监测报告(证明你合作社排放的水污染物COD超标的事实);
5.2024年8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合作社污染物排放和执法人员现场采样等情况及你合作社排放的水污染物COD超标的事实);
6.2024年8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合作社生产废水排放口位置及执法人员采样位置等情况);
7.2024年8月14日你合作社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钟杰为你合作社现场管理人员,你合作社委托其签署确认相关材料);
8.2024年8月14日你合作社提供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合作社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等要求);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标准节选(证明你合作社排放的水污染物COD超标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合作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