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3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平政发〔2024〕3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桔坡山,西至萧江塘河, (略) , (略) (永乐桥至公园段)。具体范围以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
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平阳县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一期)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平政办〔2023〕128号)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平阳县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一期)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一期)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平阳县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 (略) 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2022〕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平阳县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一期)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涉及双榕、胜利两个社区部分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萧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平阳县萧江镇环桔坡山环境综合整治(一期)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略) 场化安置( (略) 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300元/m2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住宅房屋,由萧江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不予补偿。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补助,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清障补助。
3.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 (略) 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再享有 (略) 场化安置的权利。
六、被征收 (略) 场化安置
(一)被 (略) 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 (略) 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但文件中的第四款中的“有关奖励”按本方案的第十五条执行,第五款“购房补助”不予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 (略) 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 (略) 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2300元/m2。
七、被征收房屋房票安置
按照 (略) 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的4倍,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建筑面积选择套型后,经萧江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或者应安置面积在实际安置后有富余的,富余安置面积也可以 (略) 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萧江镇人民政府进行回购。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 (略) 场基准价执行。
九、底层用房认定和货币补助
(一)底层用房是指平阳县萧江镇环桔坡山征收红线范围内直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中街、陡门 (略) 等的底层房屋(工业用房及违章建筑除外)。
(二) (略) 房屋面积计算办法:按房屋自然宽度乘以进深,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
(三)被征收底层用房的货币补助金额结合房屋租金、区位、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他区位民房(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中街、陡门 (略) 等房屋含底层除外)的使用功能统一按住宅认定。对有实际营业且在2022年6月26日(含)前办理营业执照的民房,每间一次性给予*元营业损失补助。
十、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时的补交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在属地 (略) 站及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的通知》。征收实施单位收到报名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核后,将不少于三家的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属地 (略) 站及征收范围内公示,《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候选名单的公示》需载明机构的名称、简介、资质、信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由被征收人根据公示的候选名单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详情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引》《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 (略)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四、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安置在萧江镇环桔坡山地块内或萧江镇范围内现有的存量安置房,存量安置房具体房源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为准。如果选择萧江镇范围内现有的存量安置房的,安置价格按照区域差价找补。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建设方式为统规统建或安置用地出让房屋回购。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为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五、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 (略) 场化安置的,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 (略) 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期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占地面积200元/m2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60元/m2给予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占地面积150元/m2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50元/m2给予奖励。
(三)合法被补偿房屋70周岁以上老人在腾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的,一户(间、套)内有1名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元补助、一户内(间、套)有2名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元补助,一户(间、套)内有3名及3名以上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元补助。上述70周岁老人系指被补偿房屋男性户主(含独女户)或其直系长辈。
十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定和处置按照《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m2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安置价计算,超出60㎡ (略) 场基准价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无房户安置房源由萧江镇人民政府在镇域房源范围内统筹安排。
十七、工业用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文件执行。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执行。
十八、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后执行。
十九、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支付。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 (略)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二十、本方案由萧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安置 (略) 场基准价
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萧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中街、陡门 (略) 底层用房的货
币补助金额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钢混多层 | 砖混 | 砖木 | 木结构 | 简易房 |
价格 | 1100 | 800 | 700 | 550 | 220 |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附件2
安置 (略) 场基准价
高 层 | |
统规统建安置房(住宅)安置价 | 国有划拨3900元/m2 国有出让4100元/m2 |
统规统建安置房(住宅)市场基准价 | 国有划拨6200元/m2 国有出让6400元/m2 |
注:均价层为7层,每递增或递减一层,安置价(或市场基准价)按±70元/m2进行调整。
附件3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 质 量 标 准 | 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
防盗窗罩 | 不锈钢可拉式 | 200 |
不锈钢固定式 | 130 | |
普通钢筋可拉式 | 80 | |
普通钢筋固定式 | 50 | |
墙纸 | 30 | |
墙面油漆 | 无光漆 | 30 |
喷塑 | 多彩 | 35 |
陶瓷砖 | 45 | |
抛光砖 | 60厘米×60厘米或以上 | 110 |
不锈钢包柱 | 钢混结构木龙骨 | 240 |
宝丽板 | 贴墙面或吊顶 | 110 |
三合板 | 油漆 | 70 |
无油漆 | 60 | |
吸塑板 | 35 | |
水磨石 | 60 | |
强化复合地板 | 90 | |
实木地板 | 250 | |
大理石 | 普通花岗岩 | 70 |
中高档花岗岩 | 100 | |
坐便器 | 元/套 | 500 |
洗脸盆 | 元/套 | 300 |
浴缸 | 元/套 | 800 |
吊柜、壁柜 | 立面面积 | 150 |
水井 | 元/口 | 500 |
铝合金、塑钢门窗 | 平方米 | 150 |
铝合金卷闸门 | 平方米 | 80 |
不锈钢扶手、木扶手 | 延长米 | 130 |
自来水 | 户 | 600 |
有线电视 | 户 | 400 |
电话 | 户 | 208 |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附件4
萧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中街、陡门 (略) 底层用房的货币补助金额
序号 | 坐落 | 建筑面积(㎡) | 补助金额(元) |
1 | (略) 门牌(1—26号)、 (略) 门牌(1—32)号 | 25㎡(含)以上 | * |
(略) 门牌(1—26号)、 (略) 门牌(1—32)号 | 15㎡(含)—25㎡ | * | |
(略) 门牌(1—26号)、 (略) 门牌(1—32)号 | 15㎡以内 | * | |
2 | (略) 门牌(1—132号)、 (略) 门牌(单数31—63)号、 (略) 门牌(1—49)号、 (略) 门牌(33—122)号(除去115号、117号和119号) | 25㎡(含)以上 | * |
(略) 门牌(1—132号)、 (略) 门牌(单数31—63)号、 (略) 门牌(1—49)号、 (略) 门牌(33—122)号(除去115号、117号和119号) | 15㎡(含)—25㎡ | * | |
(略) 门牌(1—132号)、 (略) 门牌(单数31—63)号、 (略) 门牌(1—49)号、 (略) 门牌(33—122)号(除去115号、117号和119号) | 15㎡以内 | * | |
3 | 陡门街门牌(1—43)号、中街门牌(1—49)号 | 25㎡(含)以上 | * |
陡门街门牌(1—43)号、中街门牌(1—49)号 | 15㎡(含)—25㎡ | * | |
陡门街门牌(1—43)号、中街门牌(1—49)号 | 15㎡以内 | * | |
4 | (略) 门牌(1—51)号 | 25㎡(含)以上 | * |
(略) 门牌(1—51)号 | 15㎡(含)—25㎡ | * | |
(略) 门牌(1—51)号 | 15㎡以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