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长发海 |
船籍港 | 武汉 | 船长(米) | 192 |
船宽(米) | 32 | 型深 | 16.7 |
总吨 | *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说明:1.本次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2.本次评估未考虑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拟报废处置“长发海”散货船经评估后选择公开拍卖处置程序,因受让对象不清,目前评估机构无法预估未来受让对象及船舶需要转运去何地,处置船舶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移泊费用及拖航费用,本次评估未考虑。 4.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依据行业惯例,一般参 (略) 价处置。 5.本次评估是反映基准日时点价值,不考虑基准日后拆船价格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若期后拆船价格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应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6.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与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固定资产—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中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加额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为万元汇总数据和元汇总数据存在计算尾差,万元计算和元计算结果均正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差异实属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导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长发海”散货船,具体参数为:总长:192.00m、型宽:32.00m、型深:16.70m,建造日期:1989年11月01日。总吨:*,净吨:*。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发票,税金由受让方承担,税率13%(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3.本项目同步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发布,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22层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 760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船舶回收资质及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有前述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解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所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且经转让方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拆解处理,不可改装使用或转卖,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进行拆解。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转让方有权从拆解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受让方须自标的拖离交接码头之日起120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注销,并取得注销证明)。6.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元拆解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确认收到拆解保证金后向受让方开具收款证明。待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船舶拆解完毕相关记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前、拆解过程中、拆解后的拍照取证及相关记录等)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拆解保证金。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竞价实施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等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竞买文件、《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等附件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规定递交至上海联 (略) 。8.标的物处置过程期间(即自本项目发布之日起,至签订交接协议之日为止)所产生的靠泊费用(5000元/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需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9.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买卖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转让方提供的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记载的实际加油单价计算;受让方应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协议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一次性将剩余油款付清、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款项(扣除运输费用)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10.自上海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全部税金、拆解保证金、靠泊费用等款项后,双方方可进行资产交接。自转让方出具备妥交接通知书后3天内受让方接船,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若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11.本项目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0.7% 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1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76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略) 四号码头 |
联系人 | 邓军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