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第36项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一、整改任务
(略) (略) 自2003年至今,累计违法占林面积达369亩,治理工作迟迟未开展,局部生态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
二、整改目标
编制植被恢复方案并对369亩林地进行复绿
三、整改措施
(一)2021年底前,完成植被恢复方案编制工作。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平整场地、客土。4月20日前,完成369亩林地复绿工作。4月3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
(二)明山区举一反三,制定《明山区开展全面清查打击涉矿企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涉林街道、区林业局、市森林警察支队明山所的责任分工,全面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企业连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涉及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具体成效
明山区举一反三,制定《明山区开展全面清查打击涉矿企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涉林街道、区林业局、市森林警察支队明山所的责任分工,全面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略) (略) 矿山植被恢复方案》应恢复林业用地总面积372.6亩。原有植被未破坏面积12.5亩。目前,29.9亩已办理征占地手续(辽林资许准字〔2022〕151号),330.2亩已完成复绿,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5日
受理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24-*
邮寄地址: (略) 明山区胜利路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