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R
地址:汤阴县宜沟镇腾飞大道(园区)
法定代表人:芦秀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4日 (略) 一台0.7蒸吨燃气锅炉正在使用,一台模压机和一条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 (略) 理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未按照2024年10月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和你公司制定的《2024-2025年“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要求,橙色预警下涉气工序应该全部停产的要求停产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一厂一策方案;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3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2024年10月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 (略) 制定的2024-2025年“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橙色预警下涉气工序停产的要求执行。
2024年11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橙色管控要求停产到位。
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5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 (略) 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3/5)2+(22+12+12+12+12+12+12+12)/(52x8)]x50%;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整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809】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略)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