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各企业、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化工园区实际,拟制订了《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机制(试行)》(详见附件)。现将该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机制(试行)》
内蒙古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2日
目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化工园区的经济效益、安全与环保水平,实现化工园区优质高效安全绿色生态发展,对化工园区企业、新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对无法通过整改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开发区相关发展及管理要求的项目企业依本制度实施退出。
第二条 为加强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化工园区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把严项目准入关口,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产业园产业定位,结合化工园区实际,现制定本机制。本准入和退出机制适用于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和项目。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园区针对入园的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联合决策咨询机制。针对入园建设项目,组织招商、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是否准入意见。
第四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园区积极 (略) 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根据园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
第五条成立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开发区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
具体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晓峰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党工委书记、开发区主任
副组长:刘永博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开发区副主任
刘延辉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张红哲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孟冉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委员
杜宝龙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局长
李少光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晓杰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于海民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局长
陶振辉 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部长
成 员:柏云峰、张学军、马晓英、蒋立明、林安宇、李永利、李雪松、钱治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招商股。负责定期对新引进的企业组织准入评估,每年对存量企业及改扩建项目组织绩效评估
第三章 企业(项目)准入园区条件第六条基本准入条件
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2017》、《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淘汰类项目,一票否决。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宁城县产业发展定位和“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同时明确“禁限控”目录内的品种、规模、工艺、技术水平。
3.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内蒙古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汐子园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夯实煤化工产业基础,依托钢铁、焦炭、膨润土等原料资源优势,推动新型煤化工、化工新材料等企业集聚,同时培育化学助剂等新兴方向,将化工园区建设成为宁城县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蒙东燃料化工产业示范基地、全国化工产业标杆园区。
4.入园项目不属于本化工园区项目建设负面清单。
5.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内蒙古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产业指引》和“禁限控”目录要求。
第七条环保准入条件
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宁城汐子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9-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2.入园项目应符合“三区三线”(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规定。
3.入园项目“三废”要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及去向,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加强对废气特别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若排放至园区的污水不满足园区污水接口标准,需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具体协商或自身具备污水预处理能力,处理后可达到污水处理厂的接收标准。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入园企业(项目)符合安全准入条件
1.建设项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中安全准入条件的各项要求、《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要求,同时符合《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2.入园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明确的其他条件或要求。
第九条入园企业(项目)符合经济指标准入条件
1.投资强度
(1)生产型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亩均投资强度医药类不低于*元、其他类不低于*元,已单独分割(不足50亩)地块不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限制,但亩均投资强度须符合要求。不新增用地的生产型项目不受以上要求限制。
(2)技改型项目(不含扩产):不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投资强度限制。但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投资强度要求。
(3)服务配套型项目:不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投资强度限制。但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投资强度要求。
2.入园装备制造项目(化工关联)投产达效后亩均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以及流动资金)不低于*元,亩均产值不低于*元,亩均税收不低于7.*元。
3.入园企业需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鼓励企业在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多层厂房,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第十条入园的企业(项目)符合能耗准入条件
1.新上项目单位能耗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
2.新上项目增加值能耗强 (略) “十四五”期间增加值能耗强度标杆值1.7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原则上则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3.新上项目单位水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20年版)》执行。
4.列入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两高”项目,在符合新增产能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达到“两个先进”(即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且增加值能耗强度值≤1.33 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并需落实能耗指标。
5.未履行节能验收程序、未落实能耗指标承诺或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措施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行。设计能耗(等价值)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及时纳入自 (略) ,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6.国家重大项目、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第十一条 优先准入的企业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 (略) 、领军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等;
2.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3.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对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 (略) 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5.自治区内连续三年及以上土地产出绩效名列前茅的优质企业。
6.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7.其他优质投资主体。
第四章 企业(项目)准入园区程序第十二条 准入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并初审→专家综合论证(预评估论证)→召开评审会议审议→联合审查是否准入→审核→同意准入通知书→签订投资协议书→企业(项目)办理前期手续。(此章节结合园区准入实际入园流程修改)。
1.企业提出申请。需携带相关营业执照、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人资信证明、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等材料到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入化工园区申请表》,签订《书面承诺》。(如需自治区发改委核准批复的项目,携带批复复印件)
2.专家综合论证(预评估论证)。由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园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入区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定。由办公室对拟引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3名以上各领域、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开展拟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准入预评估论证工作,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预评估报告。
如企业(建设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需由安监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专家等相关人员对申请入园项目的安全距离、安全风险、自控水平、公用工程保障能力等材料内容进行评定,形成安全相关意见,报准入小组进行前期评估论证。
预评估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 (略) 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
②行业准入、产业结构准入;
③技术方案,评估技术成熟、安全可靠、适合产业化生产的可行性;
④设备及设施情况,评估其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可行性;
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评价;
3.评审及会议:
通过预评估论证的企业(建设项目),由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准入评审论证会议,各准入小组成员根据园区实际情况、评估论证情况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充分交流,并最终提出是否同意准入意见。
各有关部门在出具意见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相互征求意见或以其他部门的意见为前置条件。
由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评审论证情况,对通过的企业(建设项目),下发准入通知书,企业(建设项目)凭准入通知书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没有通过的企业(项目),下发不予准入通知书,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可与企业(建设项目)充分沟通督促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评审。
通过准入评审的项目,如后期项目选址、投入产出、建设规模、综合能耗、安全环保等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建设项目)须提前告知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进行重新评审。
4.审核
化工园区项目(企业)准入和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结合审议意见进行审核。
5.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园投资协议书;
6.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7.取得准入通知书的企业(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
第五章入驻企业(项目)各项要求第十三条用地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规划管理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第三方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企业选用上述单位需有相关行业相关项目业绩,三年内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五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五)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六)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三)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须提前10天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管理
(一)入驻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
(二)入驻企业用化工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要求与就业部门、人才交流中心、 (略) 校协调办理。
(三)入驻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四)入驻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入驻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社会事务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各部门统一管理和考评。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创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 (略) 、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二)入驻企业对化工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管委会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六)化工园区应对建设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资质及以往安全业绩要求,并对建设过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文化建设
(一)入驻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入驻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三)园区管委会督促入驻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
(一)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四)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内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服务与保护
(一)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环保安监例行检查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
职能部门确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二)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限时办结。
(三)禁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二十五条优惠政策
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园区优惠政策执行。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六章 企业(项目)退出园区机制第二十六条 企业(项目)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
1.企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未按国土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参加项目拟用地块挂牌出让活动的。
4.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5.供地后,因企业(项目)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项目已动工,建设过程中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的。
6.项目已动工,但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
7.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80%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
8.项目竣工投产后,若连续3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5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80%的。
9.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亏损超过2年的。
10.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11.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1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1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14.企业(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15.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16.前期合法入园,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非企业(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第二十七条退出时机
当企业存在上述退出条件,收到园区《整改通知书》后6个月内仍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未提出有有效的整改计划,园区启动清退环节。
第二十八条 退出方式
1.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项目)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和企业(项目)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园区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2.兼并转让。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 (略) 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鼓励招商企业收购。企业(项目)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项目)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以与园区另行协商。
3.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经和企业(项目)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符合投资合作协议有关终止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应急、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规建国土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园区管委会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第七章 企业(项目)退出园区程序第二十九条 退出程序
企业的退出程序分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园区职能部门或园区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依据部门职能,将《整改通知书》送达约谈企业(项目),并报园区备案。
2.整改。企业(项目)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园区依据企业(项目)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项目)是否退出或退出的具体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退出验收要求
1.厂区主要生产装置断水、断电、断气并拆除,确保不可恢复生产;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的应当封存,但管线应当清洗并拆除。
2.装置及相关管线中物料、废料应当清除;厂区废水、固废等污染物清除到位。
3.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已申请注销,转为非化工行业或转为经营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已变更或已注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至主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专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土壤由企业负责治理,否则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严格评审准入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企业(建设项目)准入许可过程中,采取联合评审制度,专家或三方中介机构介入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十二条 强化信息技术建设
化工园区在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及实施中,积极探索信息技术的保障功能,园区信息系统与信用中国、自治区、 (略) 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为企业(建设项目)准入提供信息方面的支持,有利于提升效率、动态监管作用的实现。
第三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
开发区不断强化政务服务为入驻企业(建设项目)提供一站式办理,通过提前介入、前期指导、合并审批环节等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提升立项、规划、节能、安全、环保、建设等手续审批效率。
第三十四条 建立双向沟通监督机制
在已经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允许企业集中区准入的流程提建议,管委会将不断完善、不断更新管理服务体制,真正实现共商共建。化工集中区针对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
第九章 制度的有效性及更新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因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则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年,*年后根据执行情况及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及执行。
附则
企业申请文件清单
1、需携带相关营业执照(如已注册)
2、投资人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拟认定法定代表人)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洽谈可提供项目建议书,正式评审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人资信证明
5、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经营发展计划等补充材料
6、投资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
附件一: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企业入驻承诺书
附件二: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企业入驻申请表
附件三:化工园区工业项目评估论证表
附件四:化工园区企业(项目)论证表
附件五:入驻化工园区项目考核表
附件六:项目预选址(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附图)
附件七:化工园区企业(项目)论证会议签到表
附件八:企业(项目)入驻审批表
致:内蒙古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司(企业名称)申请在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符合“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并做出如下承诺:
1.按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按期建设,按期投产,不因各种借口造成土地闲置。
2.认真履行国家相关政策,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和认证工作。
3.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 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
5.我司承诺按照化工园区上述要求执行,并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营,按时缴纳税费。
我司承诺,入驻后遵守化工园区一切管理制度,与化工园区共同发展。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方式 | 具体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 ||
公司注册地址 | 员工规划数量 | ||
项目预计投资(万元) | |||
申请入区时间 | |||
条件符合性 (符合在□内打√) | □1.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导向政策和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 ||
□2.满足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及产规规划要求; | |||
3.产业类别: □化工产业 □新材料产业领域 □以硫磷钛铁锂循环化 □其他 | |||
□4.符合《宁城汐子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9-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 | |||
□5.投资项目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
□6.投资项目应符合园区“禁限控”目录要求; | |||
□7.入园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预期和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等,应达到国家、自治区、市和区的有关要求。 | |||
□8.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管理人能在现场负责项目建设期安全工作。 | |||
申请人承诺 | 上述填表内容属实,我司将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入化工园区相关审批手续的完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化工园区相关规定的,并对企业建设、运行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将承担全部责任。 签名(盖章):时间: | ||
管委会 审批意见 | (盖章):时间: |
(管委会批准后,执此表到主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
附件三:化工园区工业项目评估论证表 | ||||||
基本 信息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
占地面积 (亩) | 投资规模 (万元) | |||||
建设内容 | ||||||
产业产品 (名称、用途、关联) | ||||||
效益分析 (产值/利税/就业) | ||||||
生产 工艺 | 工艺流程 | |||||
工艺来源 (是否涉监管工艺) | ||||||
原辅 材料 | 名称 | |||||
其他说明 | ||||||
名称 | ||||||
其他说明 | ||||||
能源 消耗 | 能源种类 | |||||
年消耗量 (用量) | ||||||
安全 环保 | 环保风险、处置措施 | |||||
安全风险、处置措施 | ||||||
准入 评估 | 产业政策 | 产业规划 | 产业指引 | 禁限控 | 投资强度 | 能耗 |
工艺 | 安全 | 环保 | 效益 | 一 | 一 | |
评估 论证 结论 | 经初步评估论证,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自治区、地方相关法规、政策,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指引、禁限控等准入相关要求,对促进企业和园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请招商部门完善项目相关材料,按程序提交区政府进行工业项目联合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主体确认(签字或盖章):评估论证时间:202X年X月X日 |
项目名称:
类别 | 资产性质 (国有、民营、私企) | 投资金额 (万元) | 项目(拟)落地时间 | (拟)年产值 (万元) | (拟)税收 (万元) | (拟)就业人数 |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
意 见 建 议 | |||||||
同意口 | 不同意口 |
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
投资方 | |||
投资总额 | 固定资产投资 | ||
用地性质 | 产业分类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投资强度(亩) | 预计纳税 | ||
预计产值 | 预计解决就业(人) | ||
项目简介 | |||
投资方简介 | |||
(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附图)
项目选址位于: | □是 □否 |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北至 |
附图:附后
附件七:化工园区企业(项目)论证会议签到表企业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事项名称 | ||
项 目 概 况 | ||
拟办 意见 | ||
宁城县金融和投资促进局审批: (盖章)年月日 | ||
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盖章)年月日 | ||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盖章)年月日 | ||
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审批: (盖章)年月日 | ||
宁城县工信和科技局审批: (盖章)年月日 | ||
赤峰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审批: (盖章)年月日 | ||
内蒙古赤峰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盖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