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江苏恒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塑料水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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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 (略) 编制的《关于江苏 (略) 年产500吨塑料水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 (略) (略) 宿城区埠子镇工业 (略) 11号,专业生产编织软管类产品。因市场需求扩大,建设单位拟投资*元,在现有项目车间内,新增塑料管生产线2条,塑料管缠绕线3条,蒸汽交联罐一台,扩建年产500吨塑料饮用水管扩建项目。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起接入埠子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本项目交联废气收集经喷淋塔降温处理后与硅胶管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聚*烯管、复合管、交联聚*烯管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两股废气经各自处理设施处理后合并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废气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9厂界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厂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施2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按照要求开展监测。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本次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VOCs≤0.106t/a、SO2≤0.0021t/a、NOX≤0.0129t/a、颗粒物≤0.*t/a;
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546t/a,COD≤0.1351t/a、SS≤0.1125t/a、氨氮≤0.0113t/a、TP≤0.*t/a、TN≤0.0232t/a。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2.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VOCs≤0.2795t/a、氯化氢≤0.009t/a、SO2≤0.0401t/a、NOX≤0.1889t/a、颗粒物≤0.*t/a;
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266t/a,COD≤0.3126t/a、SS≤0.2178t/a、氨氮≤0.0256t/a、TP≤0.0518t/a、TN≤0.0026t/a。?????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开始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审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