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成渝中线高铁项目(铜梁境内)二、三标段富余砂石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95.74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0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铜梁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成渝中线高铁项目(铜梁境内)二、三标段富余砂石一批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成渝中线高铁项目(铜梁境内)二、三标段富余砂石,数量约*吨,详情见《富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拟按现状以不低于95.*元协议或竞价方式整体转让。 | ||
标的所在位置 | 云雾山隧道铜 (略) 段,徐 (略) 段。 | ||
转让底价(万元) | 95.74 万元 | ||
评估报告文号 | 川山评报字(2024)F31号 、川山评报字(2024)F3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章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铜梁区对外通道建设指挥部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铜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成渝中线高铁项目(铜梁境内)二、三标段富余砂石,数量约*吨,详情见《富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拟按现状以不低于95.*元协议或竞价方式整体转让。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时间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品质、数量;标的转运过程中需通过第三方 (略) 、环境保护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八、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进度分批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接转让方移交标的通知次日需到现场办理标的移交,移交地点为转让方指定堆场,转让方将标的砂石送至指定堆场,受让方须在接移交通知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堆场内砂石料无条件转运出场,并自行承担砂石装卸、称重及转运出场的费用。非转让方原因,若受让方在约定期限(接移交通知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未完砂石的转运等工作,则超出约定期限的剩余砂石全部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不予退还(因政策调整、村民阻工等外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前述事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在砂石运输和使用途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通行 (略) 产生的费用、称重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标的实际数量以最终移交为准,且不以数量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本次交易转让方不开具发票,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十一、项目备查资料:《富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西分所铜梁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黄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