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转让的不良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最终受让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2.1 贷款 (略) (略) 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最终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察哈尔右翼中旗 (略) 债权转让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 (略) (略) 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 (略) 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最终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最终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9.1 兼顾成本效益原则,转让的项目在公告期限 (略) 成交,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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