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龙府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简某某,女,汉族,住所地: (略) 秀 (略) 。
被申请人: (略) 龙华区金贸街道办事处,地址: (略) 龙华区 (略) 12号。
法定代表人:罗新建,职务:金贸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23日拒 (略) 龙华区金贸街道某小区成立新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新筹备组)的申请,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成立新筹备组的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某小区C座北楼102房业主,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到金贸街道办事处三楼大厅递交成立新筹备组申请,被拒绝受理。具体如下:申请人所在 (略) 龙华区金贸街道某小区,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盖章的公示,宣布申请人小区成立业委会筹备组(见证据一),至今已经超过180天,该筹备组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依法已经自行解散。但是2022年5月23日上午,申请人到街道行政大厅窗口依法递交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见证据二),窗口拒绝受理(有视频记录光盘、*诉求单,见证据三)。随后经与被申请人姚伟主任交流,其并不认可原筹备组已经依法解散,并表示正在为原筹备组申请延期。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如果90日到期之时,原筹备组未申请延期,则已经依法解散;如果90日到期后,原筹备组申请了延期,则现在已经超过了最长延期时限,也已经依法解散。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建筹备组。”
被申请人称:1、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相关情况。2021年11月9日,某小区业主袁某6人至被申请人便民服务大厅申请成立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递交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应材料。便民服务大厅接收上述材料并经审查后,于2021年11月24日下发《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的通知》,通知某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且确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员共9人(含上述6人及街道、社区、开发商代表),同时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通知》,有异议的业主应当在7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无业主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提出异议。2021年12月20日, (略) 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发《准予批准决定书》,确认受理某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备案申请,审批类别为行政确认。自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因业主内部存在较大矛盾和争议,且未听取被申请人住保部门的协调意见以及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某小区至今未成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为此,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期限届满前,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最后综合考虑到因受今年 (略) 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和防控要求的影响,某小区才未能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故根据实事求是、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被申 (略) 龙华区住建局致函,申请延长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目前,暂未收到区住建局的回复。2、行政复议事件经过。2022年5月23日,某小区业主吴海某及申请人等9人携带相应材料至被申请人便民服务大厅申请成立新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可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略) 龙华区住建局对被申请人申请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还未复函,故被申请人便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向上述某小区业主9人详细解析原因后暂未受理其提出的新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申请。3、解决措施。因被申请 (略) 龙华区住建局致函申请对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区住建局暂未予以回复。故本行政复议的解决措施如下:如若区住建局回复准予延期,被申请人将会组织、联系、协调原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事宜;如若区住建局回复不准予延期,被申请人将会发布通知,确认原业主大会筹备组未在规定时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视为原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自原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后,某小区业主可自行组织成立新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被申请人便民服务大厅应予以受理。
经查:某小区业主袁某6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某业主大会成立申请报告》,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了上述6人的申请。2021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向海南中实(集团)公司发送《关于报送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要求海南中实(集团)公司报送召开业主大会所需的物业出售和物业交付资料、物业测绘文件、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相关材料。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在某小区发布了《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的通知》。2021年12月20日,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准予袁某物业管理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的申请。2022年5月23日,某小区业主吴某及申请人等9人至被申请人办事服务大厅申请成立新筹备组被拒。
以上事实,有《某业主大会成立申请报告》《关于报送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的通知》《 (略) 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准予批准决定书》(办件编号:LH*)及相关视频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1、关于本案事实及证据问题。某小区业主袁某6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某业主大会成立申请报告,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了上述6人的申请。2021年12月20日,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准予袁某物业管理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原筹备组)备案的申请。截止至2022年5月23日,原筹备组在90日内未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亦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备期限。被申请人称原筹备组在期限届满前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原筹备组申请延期。被申请人以原筹备组已经申请延期为由拒绝申请人新筹备组的申请,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长筹备期限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被申请人提供的《某业委会筹备组会议纪要》(2022富纪字第〔1〕号)及《 (略) 龙华区金贸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纪要——研究某花园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相关事项》(第1期)的会议内容为申请筹备组延期,会议召开时间分别是2022年5月11日及2022年5月26日,两次会议时间均已超过原筹备组成立之日起90日,可以证明原筹备组未在90日内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原筹备组依法已自行解散。另,被申请人在《关于富某小区和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备案延期的函》中提到“未能在《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180天期限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疫情影响的可以延期。”属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错误。《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首次召开会议的法定期限是筹备组成立之日起90日内,未能按时召开的需依法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延期90日,而非直接规定筹备组可在180日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此,原筹备组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筹备组延期,原筹备组已依法自行解散。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拒 (略) 龙华区金贸街道某小区业主代表成立新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申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受理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符 (略) 龙华区金贸街道某小区成立新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条件的申请。
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