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竹废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略) 竹废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项目位于 (略) 光泽县崇仁乡金岭工业园区富屯大道5号。建设规模: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实验室等,建设4条年产1000吨不定型竹质颗粒活性炭的生产线,4条年产1000吨定型柱状活性炭的生产线,合计年产4000吨不定型竹质颗粒活性炭和4000吨定型柱状活性炭。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一、根据福建 (略) 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以及确保生产工艺为纯物理高温水蒸汽活化未添加任何化学物质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并确保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烘干、炭化、活化、余热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采用“碱水喷淋+静电除尘”进行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关要求,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和300 mg/m3,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1级,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相关要求,即颗粒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mg/m3;厂界外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 mg/m3,非*烷总烃指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即非*烷总烃≤2.0 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即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8.0 mg/m3。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配套相应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包括循环冷却水排水、余热换热器软化废水、实验器材清洗废水等)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生活污水合并,符合园区纳管标准后,接入光泽县金岭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排入北溪。
(三)噪声污染防治。运营期合理布置厂区布局,项目区域内的动力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同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进行妥善处置,严防发生二次污染问题。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安全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略) 光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