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金属制品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白沙河街道办事 (略) 2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9月24日 至 2024年09月29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 (略) 拟投资*元,于本项目厂区东南侧租赁已建成厂区及厂房(青岛 (略) 所有),新增占地面积4766m2,建设“金属制品加工项目”。将现位于“经济开发区厂区”的生产设备搬迁至本项目厂区,在更新部分生产设施的基础上新增设备以扩大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经济开发区厂区停止生产;并将本项目厂区现有链条配件(套筒料)生产线中磷化皂化水洗供热方式由电热炉加热改为燃气导热油炉供热。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喷淋塔废水定期捞渣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碳酸钙处理槽液定期补充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滚毛、滚亮废水经1#污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滚毛、滚亮工序,不得外排;酸洗磷化后水洗废水经2#污水处理设施“pH调节+加药除磷+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酸洗、磷化工序及酸洗磷化后的一次水洗工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作农肥;所有与废水输运、贮存、处理等有关构筑物建设须严格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酸洗工序须在密闭作业室内进行,酸洗废气集中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渗碳废气经小火炬燃烧后集中收集,经水喷淋设施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液化石油气导热油炉采用低碳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厂界氯化氢、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酸液、废磷化液、废皂化液、定期更换的废润滑液、废槽渣(酸洗、磷化、皂化)、废包装桶及材料(废盐酸桶、废磷化液桶、废皂化液桶、废酸雾抑制剂桶、片碱包装物)、1#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2#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废金属线、废反渗透膜、废润滑粉、废包装材料、碱喷淋沉渣、滚毛滚亮沉渣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 (略) ,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八)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