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跨年度的科研项目 | ||
省份/ (略) | 浙江 | 地区 | (略) |
所含内容 | 医疗招标 |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 (略) 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略) 委办公室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关于 (略) 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应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元(含)以上部分为15%,*元(含)至*元部分为20%,*元(含)至*元部分为25%,*元以下部分为30%;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目为全额的30%;国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可由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不计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四)合理安排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
(五)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转结 (略) 理方式。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滚动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有关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 (略) 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二)合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并鼓励 (略) 域内转化。高校、 (略) 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员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按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 (略) 所等拥有的专利,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1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三)扩大人才科研自主权。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 (略) 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略) 所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三、完善高校、 (略) 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高校、 (略) 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 (略) 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 (略) 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 (略) 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完善高校、 (略) 所会议费管理。高校、 (略) 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 (略) 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 (略) 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 (略) 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会议费不受零增长限制。
(三)完善高校、 (略) 所咨询费管理。高校、 (略) 所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
(四)优化高校、 (略) 所政府采购管理。高校、 (略) 所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高校、 (略) 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 (略) 要给予优先审批。高校、 (略) 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高校、 (略) 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 (略) 所可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已列入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内可以直接采购。认真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完善高校、 (略) 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简化高校、 (略) 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略) 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改为统一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总投资在*元以下不涉及征用土地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建设任务,不再进行项目审批;总投资在*元(含)—*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略) 部改造项目可以放宽到*元。简化高校、 (略) 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二)扩大高校、 (略) 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高校、 (略) 所利用政府性资金外的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高校、 (略) 所自主决策,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市发改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 (略) 所基本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创新服务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 (略) ,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三)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略)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管理使用。 (略) 要及时安排下达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加快办理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改进项目合同签订手续,加快科研项目资金转拨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科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
(四)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略)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逐步形成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办法。
六、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高校、 (略) 所要制定出台横向课题经费、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宣传督查指导。 (略) 、 (略) 、市社科联要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 (略) 。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承担单位, (略) 级财政科研项目并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立项支持承担单位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 (略) 级有关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社 (略) 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可参照高校、 (略) 所政策执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此前立项尚在合同期内科研项目的剩余资金。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