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兼传真),E-mail:*@*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吨异*醇、8000吨异*醚、200吨*烷技术改造、研发中心及辅助建筑建设项目 | (略) 滨海县江苏滨海经 (略) 沿海工业园 | (略) | 江苏科易达 (略) | 现有 (略) 内,对现有年产*吨异*醇项目生产线的生产工艺、产能进行进一步优化,新增部分生产设施,将部分异*醇进一步反应生产异*醚,提升异*醚的产能,项目实施后产能调整为年产*吨异*醇(含已技改实施的2000吨电子级异*醇)、8000吨异*醚、200吨*烷,同时新建占地面积620平米的研发中心及辅助建筑建设项目;投资*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26.*元。 |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的原则,规划设计、 (略) 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 (略) 。项目各类生产废水委托滨海 (略) (略) 理,达到接管标准后通过专用明管 (略) 污水 (略) 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表2中非*烷总烃相应标准,硫酸雾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相应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标准。 (略) 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 (略) ”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要求。 (四)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 (略) 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 (略) 、 (略) 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 (略) 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 (略) 置。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烷作为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及《报告书》相关要求,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等标准进行属性判定,根据鉴别结果规范管理。 |
2 | 年产20吨99.1%匹伐他汀项目 | (略) 滨海县江苏滨海经 (略) 沿海工业园 | (略) | 绿政生态 (略) | 现有 (略) 内,放弃原有已批复年产20吨匹伐他汀项目及年产300吨左*拉西坦项目一半产能, (略) 建设年产20吨99.1%匹伐他汀项目。投资*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26.*元。 |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的原则,规划设计、 (略) 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 (略) 。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 (略) 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略) 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水合并通过专用明管 (略) 污水 (略) 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工艺废气二噁英类、颗粒物、非*烷总烃、盐酸、*醇、*酸*酯、*苯、*酮等污染物因子排放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表3中相应标准;叔*醇污染物因子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正*醇标准要求;燃烧装置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因子排放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5中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盐酸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中相应标准;非*烷总烃、*醇、*酸*酯、*苯、*酮、叔*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相应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中相应标准。 (略) 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 (略) ”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要求。 (四)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 (略) 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 (略) 、 (略) 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 (略) 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 (略) 置。 (略) 现有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六水合氯化镁、六水合氯化铝、溴化钠、氯化钠、醋酸产物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及《报告书》相关要求并开展有毒有害物质限值监测,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等标准进行属性判定,根据鉴别结果规范管理。如部、 (略) 级主管部门对本环评报告明确的产品、固体废物提出新的管理要求,从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