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招建法罚〔2024〕1号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蔡建坤
身份证号:35×××××
联系电话:13×××××
我局在2024年3月19日现场检查投资建设CKD汽车零部件及特种环卫车生产基地项目--2#厂房项目时发现,你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无安全日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4年3月19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经查明:你未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无安全日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4年3月19日我局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3月19日对施工单位福建省 (略) 项目经理王艺清、监理单位福建锦泰 (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吴万龙以及你本人做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
本局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作为投资建设CKD汽车零部件及特种环卫车生产基地项目--2#厂房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无安全日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G711.33项的处罚基准设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上提示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漳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