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Q#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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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略) (略) 100%股权 | ||
标的企业 (略) | 中国 (略)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孔经理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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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中山大道中111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兴宇 | 成立时间 | 2009-07-31 | ||
注册资本 | #美元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 | ||||
主营业务 |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4F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职工人数 | 3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PACEMAKER INVESTMENTS LIMITED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40.# | -1053.# | -1053.#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2024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92.# | -155.# | -15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PACEMAKER INVESTMENTS LIMIT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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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8-02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董事会决议【2024(10)】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以项目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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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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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项目信息以正式披露公告为准。 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联系方式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