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木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6月26下午1 (略) 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环卫车辆采购项目(GXXQ-ZB-2024-003)项目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编制有误,不规范,缺少部分格式内容。”
答复如下:
1、本项目的采购人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本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度规定。
2、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部分采纳,详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2:本次招标中没有执行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扶持等)
答复如下:
1、本项目的采购人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本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制度规定。
2、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3”: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畸短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答复如下:
1、本项目设置的合同履约期限,是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具体设置,且该采购需求中的产品为货物类标准产品的成品类,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应对产品充分了解,按产品出厂时间+运输时间,设定在“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交付”属于合理设置。
2、本项目的采购人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本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度规定。
3、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四、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4”: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与当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符。
答复如下:
1、本项目设置的的付款方式,是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具体设置。
2、本项目的采购人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本项目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制度规定。
3、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五、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5”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排斥性,限制了其他厂家参与竞争,损害了采购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的规定。
答复如下:
1、本项目的采购人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本项目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度规定。
2、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部分采纳,详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六、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6”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量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变相进行横向比较,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答复如下:
1、本项目的采购人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本项目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的制度规定。
2、质疑事项6为评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已将“项目实施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为①设备监造方案;②安装调试计划;③应急措施;④技术人员安排及人员配备;⑤安装调试方案;⑥验收方法与措施等,且评分办法细化为一至四档;“培训计划及方案”评审因素量化为设备标准操作方法、设备使用注意事项、设备基础维护知识、设备一般故障处理方法、设备重大故障处理方法、设备维护保养细则、设备使用技术指导等,且评分办法细化为一至四档;“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为①定期回访服务安排(注明时间);②零配件供应及费用收取;③售后服务技术人员配备情况;④排除故障响应时间等,且评分办法细化为一至四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具体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目前的设置的评分办法均是按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应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独立分档评审,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横向对比进行打分。
3、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6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七、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7”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有关得分且报价相同的确定中标候选人原则及标准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答复如下:
1、本项目的采购人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本项目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度规定。
2、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7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督单位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 (略)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