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粤藤旺高岭土原料加工场:
你单位委托广西 (略) 编写的《藤县粤藤旺高岭土原料加工场年产*吨高岭土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拟建项目属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藤县塘步镇沙田村木力组,地理坐标为东经111 度 03分8.141秒,北纬23 度 20 分16.432秒。项目代码:2111-*-04-05-*。建设单位于2009年5 (略) 弘兴 (略) 编制了《藤县粤藤旺高岭土原料加工场高岭土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09年10月11日获得原藤县环境保护局批复(藤环管字〔2009〕21号)。现建设单位计划扩大生产规模,在原厂址用地基础上由原来占地2670平方米扩大至占地面积6200.0平方米,并重新建设一条陶瓷原料加工生产线,年产能由原来的年加工*吨扩大到年加工高岭土*吨。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元,占总投资的4.9%。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三、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好《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破碎及筛分工序采用密闭+喷水装置抑尘;上料和装卸工序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输送带采用密闭输送带,并通过在下料口加装防尘帘布和洒水降尘;堆场采用彩布条临时覆盖并洒水抑尘;厂内运输采取洒水或炮雾机等措施降尘。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地应合理设置截流沟,将场地内的废水收集至沉淀池;项目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隔油沉淀后用于厂区降尘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标准》(*)表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山林灌溉。
(三)落实隔音、消声、减振等噪声治理措施,并加强管理,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固废要进行妥善处理。雨水沉渣定期清理,外售砖厂作为制砖原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 (略) 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我局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七、建设单位应按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藤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略) 藤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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