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略) 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环发〔2023〕41号)要求,根据筛选条件及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我市2023年度共有864家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名单,其中161家停产排污单位未参与2023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现将2023年度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拟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5日—4月30日(5个工作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略) 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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